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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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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808 更新时间:2018年02月16日02:18:09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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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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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因本案于2016516日被中山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176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中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中检诉刑诉〔20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75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中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1219日,被告人吴某在珠海市XX岛码头经人介绍到珠担XXXX号渔船(港澳活动渔船,香港船牌CMXXXX)开船,其又雇请船工朴某上船作业。被告人吴某上船后,在船舱内发现一批用黑色塑料包装紧密包裹的货品,其置疑可能是私运物品。当日17时许,被告人吴某与朴某一起驾驶珠担XXXX号渔船开往中山市坦洲镇。次日清晨5时许,该船行至磨刀门水道珠海市XXX段附近水域时,被中山市边防部分截查,抄获私运货品一批。经我国查验认证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判定,该珠担XXXX号渔船所装载的货品系冷冻牛排,产地美国,共6907千克。经中山市出入境查验检疫局判定,系来自疫区制止进境的产品。

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判定定见、查看、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依据,以证明所指控的现实。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吴某无视国家法律,躲避海关监管,私运来自境外疫区的产品五吨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则,应当以私运国家制止进出口的货品、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有率直情节,能够从轻处分。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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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吴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1219日,被告人吴某在珠海市XX岛码头经人介绍到珠担XXXX号渔船(香港流动渔船,香港船牌号CMXXXX)开船,与其一同被雇请上船的还有朴某(另处理)。被告人吴某上船后,在船舱内发现一批用黑色塑料薄膜严密包裹的货物,其怀疑可能是走私物品。当天17时许,被告人吴某与朴某驾驶珠担XXXX号渔船开往中山市坦洲镇。次日5时许,该船行至中山市坦洲镇磨刀门水道珠海大桥附近水域时,被公安人员截查。公安人员从船上查获冷冻牛排6907千克。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鉴定,涉案冷冻牛排的产地为美国。经中山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鉴定,上述冷冻牛排系来自疫区禁止进境的产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依据予以证明:

1.中山市公安局坦洲分局磨刀门水上边防派出所所作的现场查看笔录:201512205时许,该所民警依据头绪在中山市坦洲镇磨刀门水道珠海大桥邻近水域发现一艘粤港澳活动渔船(商标珠担XXXX)有私运嫌疑,遂对该船进行查看。该船由吴某驾驭,船上还有另一名船员朴某。船舱内装有9件用黑色塑料薄膜包住的物品,每件里边有纸箱包装,内有牛肉冻品。吴某、朴某未能阐明该批冻品的来历及供给合法手续。民警遂对上述冻品进行清点后予以查扣。

2.依据保全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中山市公安局坦洲分局磨刀门水上边防派出所将涉案的珠担5222号渔船及船上的268箱,合计6907千克冷冻品予以扣押,后移交给中山海关缉私分局。

3.我国查验认证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查验证书:涉案268箱冷冻品经查验为冷冻牛排,产地为美国。

4.中山出入境查验检疫局出具的复函: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制止从动物疫病盛行国家区域输入的动物及产品一览表肉类产品查验检疫准入名单,涉案的268箱冷冻牛排为来自疫区制止进境的产品。

5.商船拥有权证明书及活动渔船信息表:涉案渔船为香港渔船,船主为冼锦辉,香港船牌为CM65144A,内地船牌为珠担5222

6.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港门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吴某的身份状况。

7.证人朴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5121915时许,我在外孤立码头找作业。米某看到我就请我上船做杂工,容许每个月给我人民币2000元。我便上了珠担5222号渔船。船上只要我和米某两个人。当天17时许,咱们出发了。第二天清晨,当船开到磨刀门水道珠海大桥邻近水域时,边防队将咱们的船拦了下来,在船上查到了进口的冷冻牛肉。我一上船就发现甲板上放着一堆东西,用胶纸封好,但看不出是什么东西,我也没问。

经稠浊辨认相片,证人朴某辨认出被告人吴某就是其所称的米某

8.被告人吴某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长期以来,我在各种渔船上务工。201512月,我本来所作业的香港渔船放假了,我便留在外孤立岛码头找作业。同年1912时许,我在码头见到权叔,就问他有没有作业。权叔问我知不知道坦洲大冲口修船厂,我说知道。他便让我帮助开船。当时,同在码头的朴某也在找作业。我跟权叔说了,经他赞同我和朴某都上了船。权叔容许每个月给我人民币2500元,每个月给朴某2000元。当天17时许,权叔叫咱们开船,让咱们把船开到大冲口船厂停好,提到时会有人来找咱们收船收货。第二天清晨,当船行至磨刀门水道珠海大桥邻近水域时,边防队将咱们的船拦了下来,从船上查获进口的冻牛排。这些牛排我不知道从哪里来的,我上船时就看到一堆东西用黑胶袋包好放在甲板上。我问权叔是什么,他不愿意告诉我,只随口说是鱼干,叫我不用管。可是凭我的经历,正常出船除了拖鱼要赶早市卖鱼外,都不会在晚上出船。这次咱们又不是去拖鱼,没必要晚上才开船,我以为是为了防止被查看。此外,这批货包得结结实实,就是不想让人看出来是什么。并且,正常运货总要有份单用来对数,但他什么都没有,也不愿意说。我以为是从国外私运来的。

经稠浊辨认相片,被告人吴某辨认出证人朴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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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动物产品,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查扣在案的6907千克走私牛排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中山海关缉私分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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