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马某、吴某故意伤害、开设赌场、聚众斗殴二审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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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男,广东省开平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因本案于2015年5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男,广东省佛山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因本案于2015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某,男,广西玉林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因本案于2015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范某,男,广东省英德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因本案于2015年5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梁某,男,广东省肇庆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因本案于2015年5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秦某,男,广西玉林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因本案于2015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欧某,男,广东省佛山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因本案于2015年5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隆某,男,广东省吴川市人,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因本案于2015年5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彭某,男,广东省佛山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因本案于2015年5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陆某,女,广东省佛山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因本案于2015年5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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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范某、马某犯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原审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韩某、梁某、秦某犯聚众斗殴罪、原审被告人欧某、隆某、彭某、陆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佛中法刑一初字第**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马某、吴某、韩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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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一)2015年5月1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范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沙涌仟悦荟商场附近与仟悦荟商场保安被害人梁某乙及王某甲、冯某甲等人因琐事发生争执,范某被梁某乙等人用拳脚殴打。范某跑开后即打电话纠集被告人吴某、马某、梁某到上述地点帮忙。后马某又打电话纠集被告人秦某,叫秦某多找些人到上述地点帮忙。秦某接到苏的电话后,将情况告知与其一起的“老嘢”、“老米”、“李大”(该三人均另案处理),“老嘢”、“老米”当即表示自己再叫些人过去帮忙。当日凌晨2时许,秦某驾驶一辆小汽车搭载“李大”、被告人韩某来到里水镇沙涌牌坊,“老嘢”、“老米”也驾乘一辆面包车搭载数名男子过来,各人与马某、范某等人汇合,秦某则留在沙涌牌坊附近等候。上述其余十多名男子前往沙涌仟悦荟中国农业银行沙涌支行停车场附近寻找殴打范某的保安。当日凌晨2时40分许,被害人梁某乙出现在沙涌仟悦荟中国农业银行沙涌支行停车场,被告人吴某与被害人梁某乙发生争执打斗,被告人范某、马某、梁某、韩某等十多名男子见状一起冲上去追打梁某乙,并将梁拉倒在地后用拳脚、弹簧刀、石块、雪糕筒等对梁实施围殴。期间,被告人范某、梁某均用拳脚对梁某乙实施殴打,被告人马某取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弹簧刀捅刺梁某乙臀部等部位数刀,被告人吴某取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弹簧刀捅刺梁某乙左臀部数刀,被告人韩某手持石块砸打梁某乙。后上述各被告人分别逃离现场,其中,被告人秦某开车搭载韩某、“李大”逃离现场。当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秦某打电话给马某,向苏索取钱款吃宵夜,并安排被告人韩某、“老嘢”前往取钱。马某将此事告知范某后,由吴某垫付1000元交给马某,韩某、“老嘢”找到苏并取得苏交给他们的现金人民币1000元后带回给秦某,秦某将该1000元分发给韩某、“老嘢”、“老米”、“李大”等人使用。被害人梁某乙经送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梁某乙符合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2015年5月2日,被告人马某带领民警前往抓获被告人吴某、韩某。
(二)2015年5月中下旬,被告人欧某、马某伙同被告人隆某、彭某、范某、陆某等人在隆某承租的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中南会所棋牌室二楼房间内开设赌场,以扑克纸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聚众赌博,赌场每天抽头渔利人民币1000元至5000元不等。被告人欧某和马某负责带客参赌、分发“水钱”和水脚费,被告人隆某负责提供场地、赌具和零钱兑换,被告人彭某负责带客参赌,被告人范某负责发牌、抽水和赔付,被告人陆某负责带客参赌和借钱供赌客赌博。其中,被告人欧某、马某、隆某、彭某直接参与赌场“水钱”的分成。2015年5月1日22时许,民警在上述黄岐中南会所棋牌室二楼房间内,当场抓获被告人欧某、马某、隆某、彭某、范某、陆某等六人和程某等九名参赌人员,并起获赌具一批、赌资共计现金人民币18504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范某、马某、吴某、韩某、梁某、秦某、欧某、隆某、彭某、陆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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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范某、马某、吴某聚众斗殴,致一人死亡,均构成故意伤害罪。韩某、梁某、秦某聚众斗殴,均构成聚众斗殴罪,且韩某具有持械斗殴情节。欧某、马某、隆某、彭某、范某、陆某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根据各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范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二、被告人马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三、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四、被告人韩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五、被告人梁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被告人秦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七、被告人欧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八、被告人隆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九、被告人彭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十、被告人陆某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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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侯某提出:1.我不是聚众斗殴的组织发起者;2.用于捅刺被害人的弹簧刀不是我随身携带的,而是同案人梁某路上给我的;2.被害人的致命伤不是我造成的;4.我帮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人吴某和韩某,但原审判决没有依法对自己从轻判决。综上,请求二审从轻改判。
上诉人吴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1.本案系被害人先用对讲机对吴某实施殴打,在本案中存在过错,应对吴某酌情从轻处罚;2.原判认定吴某持刀作案,作出酌情从重处罚是不当的;2.上诉人积极赔偿损失,且是同案中赔的最多的,归案后坦白,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又是初犯,应酌情从轻处罚;4.检察院庭审时量刑建议是10至12年有期徒刑,但当时上诉人家属尚未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亦未取得后者谅解,故一审法院没有将这一情况作为最后量刑的考虑因素。综上,请求二审从轻改判。
上诉人韩某提出:1.案发当晚我没有参与殴打被害人,而是用石头阻止其他人殴打被害人;2.我在本案中也没有辩护人为自己辩护;2.我在是从犯、初犯,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取得谅解。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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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范某、马某、吴某、韩某、梁某、秦某施行聚众斗殴致梁某乙逝世的犯罪事实
2015年5月1日清晨零时许,被告人范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沙涌仟悦荟商场邻近与任仟悦荟商场保安的被害人梁某乙及王某甲、冯某甲等人因小事发作争执,范某被梁某乙等人用拳脚殴伤。范某脱离后即打电话纠合上诉人吴某、马某、梁某到上述地址帮助。后马某又打电话纠合原审被告人秦某,叫秦某多找些人到上述地址帮助。秦某接苏的电话后,将状况奉告与正其一同的“老嘢”、“老米”、“李大”,“老嘢”、“老米”当即表示自己再叫些人曩昔帮助。当日清晨2时许,秦某驾驭一辆小汽车搭载“李大”、上诉人韩某来到里水镇沙涌牌坊,“老嘢”、“老米”也驾乘一辆面包车搭载数名男人过来,各人与马某、范某等人集合,秦某则留在沙涌牌坊邻近等候。上述除秦某外的十多名男人一同前往沙涌仟悦荟中国农业银行沙涌支行泊车场邻近寻觅殴伤过范某的保安。清晨2时40分许,被害人梁某乙出现在沙涌仟悦荟中国农业银行沙涌支行泊车场,吴某当即与梁某乙发作争执和打架,范某、马某、梁某、韩某等十多名男人见状一同冲上去追打梁某乙,并将梁拉倒在地后用拳脚、弹簧刀、石块、雪糕筒等对梁施行围殴。其间,范某、梁某均用拳脚对梁某乙施行殴伤,马某用随身携带的一把弹簧刀捅刺梁某乙臀部等部位数刀,吴某用随身携带的一把弹簧刀捅刺梁某乙左臀部数刀,韩某手持石块砸打梁某乙。后上述各人别离逃离现场。清晨2时许,秦某打电话给马某,向苏讨取钱款吃宵夜,并组织韩某、“老嘢”前往取钱。马某将此事奉告范某后,由吴某垫支现金人民币1000元交给马某,韩某、“老嘢”找到苏并取得该1000元后带回给秦某,秦某将该1000元分发给韩某、“老嘢”、“老米”、“李大”等人消费运用。被害人梁某乙过后经送院抢救无效逝世。2015年5月2日,上诉人马某带领民警前往捕获吴某、韩某。
另查明,上诉人吴某、韩某、原审被告人范某、梁某的家族别离代其向被害人梁某乙家族补偿人民币4万元、1万元、1万元、1.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质证、认证的下列依据证明:
(一)证据、书证
1.户籍资料,证明:范某、马某、吴某、东某、梁某、秦某及被害人梁某乙的身份状况。
2.(2010)开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书、(2014)江开法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书、(2012)江狱释字第252号开释证明书、开看释字(2014)142号刑满开释证明书,证明:原审被告人马某的各项前科状况。
2.捕获经过,证明:公安机关捕获范某、马某、梁某、秦某的经过及侯某到案后,带领民警捕获吴某、韩某的状况。
4.起获作案东西经过,证明:民警依据马某的供述,在佛山市南海区某房起获弹簧刀2把;依据吴某的供述,在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半岛花园旁的珠江岸边邻近进行打捞,未能起获弹簧刀。
5.搜寻笔录、扣押清单、刀具相片,证明:马某指路引领民警来到佛山市南海区某房,民警在该房里的空调出风机顶部搜出两把黑色折叠弹簧刀,并依法扣押。
5.手机通话记录,证明:2015年5月1日1时20分、1时25分,范某先后打电话给梁某、吴某;同日1时28分、1时47分,马某打电话给秦某;同日2时07分,秦某打电话给马某,2时15分-4时02分,两人互相通话5次;同日4时10分、4时14分,秦某发信息给马某。
7.南海区看守所入所健康查看笔录,证明:各原审被告人进入看守所时体检的状况。其间,吴某头部软组织伤害。
8.状况阐明,证明:(1)因被害人梁某乙家族手机已停机,公安人员现已过邮递方法将本案判定定见奉告家族。(2)公安机关经侦办,未能把握到“老嘢”、“老米”、“李大”等人在本案中的详细行为,上述三人均在逃。(2)公安机关于2015年7月1日对秦某处理刑事拘留手续及网上追逃,故没有秦某的传唤证;经在秦某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查询,庞没有违法犯罪前科,故没有出具违法犯罪前科证明。(4)技术员对马某、吴某、梁某、范某、韩某提取血样的进程。(5)本案视听资料制造进程阐明。
8.逝世补充协议,证明:佛山市百佳投资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偿梁某乙家族(梁某甲)装殓费、逝世抚恤金、补偿金人民币70000元。
10.收据及体谅书,证明:范某、吴某、韩某、梁某的家族代四人别离向被害人梁某乙家族补偿人民币1万元、4万元、1万元、1.5万元,被害人家族梁某甲、刘丽珍对上述四人出具了体谅书。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马某甲的证言:2015年5月21日晚,沙涌坤龙酒店保安梁某乙、冯某甲在微信约我和冯某乙去沙涌吃夜宵,后范某也发信息约我出来开房过夜。22时20分许,我先和冯某乙、梁某乙、冯某甲及三名不知道的男人一同吃夜宵,后于清晨零时许和冯某乙一同脱离大排档,到另一个大排档找范某。后咱们三人回到坤龙酒店外面,我和范某坐在酒店对面的绿化带谈天,冯某乙在酒店保安室和保安谈天。过了一瞬间,坤龙酒店沐足部的服务员李阳东(男)拿着一块砖头过来草坪,并对范某说:“你想怎么样?”(意思是问范某是不是缠着冯某乙的那个人)我跟李阳东说不是他,李就把砖头丢掉回来酒店了,范某说这个人很放肆。接着,梁某乙单独从酒店泊车场方向走过来,其时范某在打电话说打人的工作,梁某乙就问范某是不是想打梁,范某没说什么,一直在打电话。梁某乙就说:“你要打架我不怕,你叫多少人过来,我就叫多少人来。范某说:“我不是要打你。”之后范某对梁某乙说了谩骂的话,两边就吵起来。梁某乙还冲上去用四肢殴伤范某,把张打倒在草坪上。这时,冯某甲和两个生疏保安也跑过来打范某,范某就逃跑了。之后我和冯某乙在坤龙酒店保安室里边和保安谈天。清晨1时许,范某打电话叫我到沙涌牌坊碰头,我走曩昔的途中看见有保安跟着我,就回来保安室谈天,后有保安进来说在牌坊那里看见范某叫了三个男人过来。过了十分钟左右,有一辆银色的面包车开到泊车场,车上下来两名生疏男人,他们就曩昔问穿便服的保安是否有人打架,又走过来保安室问咱们是否发作打架的工作,还问我是否叫人打了范某,并说要带走我和冯某乙。后来范某和八九个男人从面包车上下来,张走到保安室对那两名男人说:“这个工作不关她们两个女孩子的工作。”之后范某等人回来仟悦会门口。不久,梁某乙从仟悦会走出来,一名穿蓝色短袖衫、下身穿中裤的男人(经辨认即马某)即冲上去用拳脚殴伤梁某乙,在门口那帮人也一同围上去用拳脚殴伤梁某乙,梁某乙往保安室方向跑过来的进程中跌倒了,对方追上后,有人拿砖头、有人拿塑料雪糕桶、有人用拳脚打梁某乙,打了两三分钟,打人者跑上面包车脱离现场。我看见梁某乙趴在地上,左面大腿流了许多血,梁自称被人捅了两三刀。
证人马某甲经过相片辨认出原审被告人范某、马某为打人男人。
2.证人冯某乙的证言:2015年5月21日22时许,我和马某甲、里水沙涌坤龙酒店保安员梁某乙等人一同吃宵夜,后梁某乙带咱们一同到坤龙酒店保安室和梁的搭档谈天。清晨零时20分许,马某甲接了她朋友“阿雄“(经辨认即范某)的电话,我和邓又到沙涌商场后边的大排档和张一同吃宵夜。后范某和马某甲回到坤龙酒店马路周围的绿化带坐着谈天,而我又去了酒店保安室和保安谈天。我看见梁某乙单独走到马某甲和范某那里,我也走曩昔(我后边还跟着三四个保安)。范某很放肆,叫我跟马某甲不要跟那些保安一同玩,有两名保安就将张打倒在绿化带里,接着有三四名保安踢打张,张挣扎着站起来跑了。我跟马某甲又回到酒店保安室和保安谈天。期间,范某打电话叫马某甲到沙涌牌坊,但邓没有曩昔。清晨2时许,有两名男人到保安室外面问我和马某甲,这儿是不是有人打架了咱们说没有。那两男人就打了电话问范某是怎么回事,叫范某来认人。范某过来后,通知他们工作与我跟马某甲无关,然后和那两名男人去找梁某乙。这时,有一辆小面包车来到坤龙酒店外停下,车上下来了十多名男人,这些人也到保安室问有没有人打架。正好梁某乙从坤龙酒店门外往保安室方向走过来,有人就冲曩昔殴伤梁某乙,梁某乙跑向保安室,那十多名男人追打梁某乙,梁被打倒在地上,那十多名男人中有人拿砖块、有人拿了雪糕桶对梁某乙进行殴伤,大约打了三四十秒钟。他们散开后,部分人跑上面包车脱离了。梁某乙站了起来,用手按住屁股没走几步又倒在地上,地上有许多血。
证人冯某乙辨认出打人男人范某;并指认出现场视频截图中的范某。
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2015年5月21日22时许,我和仟悦荟商场的保安冯某甲、梁某乙及坤龙酒店沐足部的一名职工在仟悦荟商场一楼监控室门口和两名女子谈天(这两名女子是梁某乙带过来的)。清晨1时许,这两名女子走了。过了十多分钟,梁某乙从外围巡查回来,说这两名女子在外面的草地和一名男人坐在一同,并将这两名女子叫回到监控室门口坐。之后梁某乙又去外围巡查,过了十多分钟,梁某乙回来说方才和这两名女子一同的男人正在打电话叫人来打咱们。沐足部的这名职工说之前他哥哥被人打了,叫咱们曩昔看看是不是那个人。我和冯某甲、梁某乙就跟着他曩昔了,沐足部的职工还找了一块砖头拿在手里。后来,沐足部的职工说那个不是打他哥哥的人,就把砖头丢掉回去上班了。我回到监控室,另一名沐足部的男人过来谈天。过了十多分钟,冯某甲叫我一同到草地那儿看看,梁某乙走在前面领路,咱们看见方才打电话的那名男人坐在草地上,梁某乙就问他是不是叫人打咱们,那男人说没有,两边发作口角,梁某乙用膝盖顶了那男人的脖子一下,我和冯某甲用脚踢他,沐足部的男人没有着手,对方被打后跑了。咱们回去监控室,梁某乙又去外围巡查。过了约20分钟,之前回去上班的沐足部男人和后来过来的沐足部男人别离从监控室里拿出一条钢管去追跑掉的男人,但没有追到又回来了。清晨2时20分许,梁某乙、冯某甲在外围巡查,我在监控视频里看见冯某甲被一群男人围起来,我走到门口,有一个留一撮胡须的男人问谁打架了,刚好这时梁某乙回来,另一名男人即走向梁某乙并和梁打了起来,这群人也一同冲曩昔打梁某乙,梁某乙被打得全身是血。
证人王某甲指认出他与梁某乙等人殴伤一名男人的地址(上述草地)。
4.证人冯某甲的证言:2015年5月21日22时许,我和梁某乙、王某甲及梁的两个女性朋友在仟悦会的一家烧烤店吃宵夜,后我和王某甲、梁某乙先后回去保安室上班。不久,梁某乙的两个女性朋友也来到保安室门口坐了大约半个小时。清晨零时许,梁某乙脱离保安室大约20分钟仍没回来,我就和王某甲一同去邻近泊车场找他,咱们见到梁某乙和他那两个女性朋友站在泊车场对面的草坪上,梁正与一名生疏男人争持。我和王某甲走曩昔,邻近的坤龙酒店有两名保安也跟着曩昔看,其间一名保安还捡了一块砖头拿在手上。我不知道梁某乙和那男人在争持什么,只见梁某乙用膝盖顶了那男人(经辨认即范某)的肚子两下,对方就倒在地上,我和王某甲也用脚踹了那名男人的屁股,对方站起来就往里水大道方向跑了。咱们回到保安室后,坤龙酒店的两名保安从咱们保安室拿了两条钢管放在门口的墙边,然后站在外面看着。大概过了半个小时,有三四名男人在保安室门口问我:“谁打了我朋友?”我说不知道,他们就脱离了。清晨1时20分左右,我巡查到泊车场的时分又碰到方才在保安室门口的那几名男人,其间一名男人问我可不可以查监控看谁打了他们的朋友,我叫他们明日再来,他们就脱离了。没过多久,我回到保安室邻近,见到有十多个人集合在保安室周围的农业银行门口邻近,之前在草坪被咱们打的那名男人也在,这时梁某乙刚好巡查回来保安室,那帮人见到梁某乙就冲曩昔殴伤梁。后梁某乙倒在地上,身上有血迹。
证人冯某甲辨认出证人王某甲、原审被告人范某,辨认出原审被告人马某参加殴伤梁某乙,指认他与梁某乙等人殴伤范某的地址。
5.证人马某乙的证言:2015年5月1日清晨1时许,我坐在坤龙酒店门口与农业银行之间的石狮子处等我女朋友下班,看见有一对男女坐在酒店对面的草坪上,另一名女子坐在保安室那儿。有一个坤龙酒店的保安(后来被打的保安)走曩昔草坪处与在草坪那儿的人很大声的说话,由于我与草坪的方位大约50米远,其时也有车辆挡着,所以不知道他们在说什么。这时,有两个保安就从坤龙酒店往草坪方向走,我也走曩昔看看发作什么工作,坐在保安室的女孩子也跟在我后边曩昔草坪的方位。我走到草坪那里,看见之前的那对男女中的男人在打电话,好像在叫人过来,他还跟对方说来不来都可以。后来被打的那名保安就说:“你叫多少人过来,我就叫多少人。”坐在草坪的男人说:“你不要跟我说这些。”后来被打的保安就冲曩昔用左膝盖顶了那男人右膀子一下,将那男人撞倒在地上,后来过来的两名保安也冲上去踢了倒地男人,倒地的男人爬起来想跑,被后来过来的两名保安追着打,之后这名男人跑掉了。这时,我才发现在场的两名女孩子是我知道的马某甲和冯某乙。咱们一同回到保安室坐着,后来被打的保安问马某甲是否有跑掉男人的相片,邓就用微信把那名男人的相片发了给保安。咱们谈天期间,马某甲接到跑掉男人的电话,对方叫她曩昔沙涌牌坊,后来被打的保安怕马某甲曩昔被打,就叫上我和宋某陪马某甲曩昔。于是我拿着一根铁水管陪马某甲一同去,宋某也拿着一根水管从另一个方向走,但邓走到坤龙酒店门口时说她不想曩昔,就一个人回来保安室。我持续向前走到转弯的方位与宋某集合,没有发现什么状况,就一同回来保安室。过了十多分钟,我准备上去坤龙酒店四楼,经过仟悦会大门口的方位时,有三个男人连续走到仟悦会大门口问保安是否有人打架,但其时我与他们的方位大约20米远的间隔,不知道保安怎样回复他们。清晨2时50分左右,我传闻有人打架,我出去就看见那名保安躺在保安室门口的泊车场所上,他用左手按着大腿。
5.证人宋某的证言:2015年5月1日清晨2时20分左右,我听见坤龙酒店楼下传来很大的喧嚷声响,我从四楼的窗户看下去,看见十几名男人在泊车场门口对保安冯某甲问话。我没有介意,过了一瞬间,我听到楼下泊车场有很大的争持声,于是又走到窗户向下看,我看见梁某乙在农业银行门口泊车场被三四名男人(没有拿东西)殴伤头部、胸部、背部等方位,后其他十几名男人也冲曩昔殴伤梁某乙。我跑下楼,打人者都脱离了,梁某乙倒在地上,身上许多血。
7.证人袁某的证言:2015年5月1日清晨1时许,我在坤龙酒店门口看见服务员宋某和部长马某乙别离拿了一条铁管从酒店出去邻近的一间麻辣档找人。清晨2时20分许,我在坤龙酒店大堂上班期间,有几个人走过来,其间一个长胡子的男人问我酒店司理或主管在哪里,我说不知道,之后他们就走出去了。不久,我看到在农业银行泊车场邻近有十几个人追着一个男人,并用拳脚打他。我走出酒店门口时,被打的男人现已倒在农业银行泊车场邻近地上了,追打他的男人有的上了停在泊车场的一辆面包车,有的上了摩托车、电动车逃跑了。我曩昔看见被打的男人躺着的方位有许多血,他自称被刀子捅了。
8.证人李某的证言:2015年5月1日清晨2时许,我和袁某及别的几个搭档在坤龙酒店一楼,有十多名男人向咱们走过来,其间一个下颚有两三厘米长的胡须的男人问咱们司理、保安队长在不在,袁某说不在,酒店没有保安。这时,有一名仟悦会超市的保安经过,那帮人中有人说就是他,接着他们就上前围着这名保安打了一分钟左右,将他打倒在地,之后向里水方向逃走。咱们看到他们有一部分人上了一辆银白色小面包车,有一部分人是跑步脱离的。
8.证人张某甲的证言:我听搭档李某说,坤龙酒店的一名保安员于2015年5月1日清晨被人打死在酒店门前。
10.证人王某乙的证言:2015年5月1日2时45分,仟悦会广场值勤保安王某甲打电话给我,说有保安被人打了。我到广场的农业银行门口,看见梁某乙趴在银行门前的地上,梁的后腰部受伤流血。王某甲、冯某甲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后不久被开释,之后就不知去向了。我从民警供给的“粤南海沙涌支行门外2015-01-0102:44:00”监控视频截图中辨认出王某甲、冯某甲,但我不知道他们其时在说什么。
11.证人松某的证言:2015年5月1日清晨2时40分左右,我看到十多个人追着坤龙酒店的一个保安打,是往酒店左面追去的。我由于惧怕就退回酒店,过了一两分钟,我出去看见那名保安被打倒在地上,身上有血,打人者有的往酒店右侧跑了。
12.证人梁某甲的证言:本案被害人是我弟弟梁某乙。
证人梁某甲指认出梁某乙;确认了梁某乙的尸身相片。
(三)各原审被告人供述
1.原审被告人范某的供述:2015年5月1日清晨2时许,我和马某甲及一名不知道的女子坐在坤龙酒店外的绿化带谈天,有四名保安走过来说我很“窜”,并用拳头打我的头部。我在走开的进程中先后打电话给“高佬”(经辨认即吴某)、梁某,说我在沙涌商场被打,他们听了都说要过来(补充侦办阶段供称:叫他们来是让他们去问保安为什么打我)。过了十分钟,吴某和“胡须佬”(经辨认即马某)过来了,他们在邻近看了一下,通知我坤龙酒店邻近有许多保安手持水管在找我。这时,梁某也来了。马某叫我先藏起来,还说帮我叫人过来。之后我去沙涌商场藏起来,过了十多分钟,马某叫了8个开面包车的男人。接着,咱们12人一同去坤龙酒店,吴某向一名保安走曩昔,打算看一下他是不是殴伤我的那名保安员,但这名保安用对讲机打李头部,咱们看见李被打,就一同冲上去打这名保安,这名保安跑到农业银行门口就被咱们截住。我打了他背部一掌,然后站在周围避免其他保安冲过来打咱们;马某、吴某、梁某都带了刀,马某用刀插了那名保安左大腿一下,我不知道吴某和梁某有没有用刀;马某叫来的人用石头砸那名保安的身体。咱们殴伤这名保安大约一分钟就散开了。我和梁某、吴某、马某在路周围租了一辆小汽车逃跑,我看见马某手上拿着刀(审查起诉阶段供称:吴某合上一把带血的小刀,梁某把一把刀交给苏),后苏回到黄岐的租借屋就把刀扔了。过后,马某向我提出要拿一千元左右给那些来帮助的人,并容许帮我垫支。次日,我发现马某将自己的胡须剃掉了,他说怕被人认出来。由于一开始只要我一个人,所以我想叫些辅佐过来,这样就可以问对方为什么打我,还可以打他们出气。
原审被告人范某经过相片辨认出参加殴伤保安的马某、东某、梁某、吴某;辨认出证人马某甲;指认出案发地址;指认出案发现场视频截图中的自己及马某、梁某、吴某。
2.上诉人马某的供述:2015年5月21日22时许,我和范某、吴某、梁某等人在黄岐大桥江边吃宵夜。清晨零时许,范某说他要去沙涌找女孩子,后来梁某也先脱离。清晨1时许,吴某接到范某的电话后说张被人打了。后吴某叫了一辆租借摩托车和我一同到里水沙涌坤龙酒店门口找到范某,张说他被四个保安打了,但不知道为什么被打。之后梁某也过来了,是范某叫他过来的。我和吴某、梁某看见仟悦荟泊车场有十多个拿着水管的保安,有两三个保安还跟着咱们。范某不服气,要咱们叫人过来问清楚对方为何无故打他。我想打电话叫“十二”(经辨认即韩某)过来帮助,但电话打不通,就打电话给韩某的“兄弟”秦某。叫他带些人过来帮助问一下坤龙酒店保安为何要打范某的事。半小时之后,韩某和秦某带了十多名男人开着一辆面包车和一辆小汽车过来,范某通知秦某其无故被打一事,之后咱们一同先到坤龙酒店,秦某留在牌坊那里。咱们问那些工作人员有没有人打架,他们都说没有。范某还叫人打了一个酒店保安。这时,别的一个保安走出来并用对讲机将吴某的头打出血,李就叫人追着那保安打。咱们十多人围住那名保安打,我用弹簧刀刺了他两下,有一下刺中他右大腿外侧,我看见他流血了。除了秦某,其别人都上去打了那名保安,韩某带来的一些人用了砖头和石头打。后咱们分散逃开,我和梁某、吴某、韩某、范某坐租借汽车到黄岐步行街,其别人上了他们过来时坐的面包车和小汽车。在车上,吴某叫梁某从李的裤袋内拿出一把带血的弹簧刀,吴某、梁某都自称刺了那名保安三四刀。我刺伤保安的弹簧刀是一把黑色的弹簧刀,这把刀是梁某在沙涌牌坊给我的,我看见钟身上一共有两把刀。我把刀放在黄岐一间宾馆405房空调机顶部,梁某也把打架用的刀放在这个房间里(我之前说将刀具扔进河里是胡说的)。过后,秦某打电话问我要酬劳给他那些帮助打架的兄弟吃宵夜,不久,韩某过来找我,我向吴某借了1000元给韩某。韩某打电话给秦某,秦某说1000元不行,要再给1000元,我叫秦某先垫支1000元,秦某赞同了。
上诉人马某经过相片辨认出参加殴伤保安的梁某、吴某、韩某、范某,辨认出没有参加殴伤保安的秦某及证人马某甲(范某的女友);指认案发现场视频截图中其自己及吴某、范某、梁某、韩某,并在指认笔录中称范某卡住被害人的脖子,梁某、吴某用刀捅被害人的臀部,韩某用、石块、拳脚打被害人;指认出打架地址及丢掉作案刀具地址(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公园河堤边)。
2.上诉人吴某的供述:2015年5月21日22时许,我和马某、范某、梁某在黄岐端丽花园江边吃宵夜。清晨1时许,范某说他要去沙涌找女孩子,就坐租借摩托车走了,后来梁某也脱离了。清晨2时许,范某打电话给我,说他找女孩子时被人打,叫我和马某马上到沙涌牌坊找对方的人报复(补充侦办阶段改称:去看看怎么处理这件事)。我把范某的话通知马某,并和马某坐租借摩托车到里水沙涌牌坊找到范某。范某说方才他和两个女子在草地谈地利被四名男人追打,幸亏他跑得快,被打得不算严峻,现在要去找对方的人回击。这时,梁某也乘租借摩托车过来。之后范某带咱们到周围的酒店,对咱们说他就是在这儿的草地被人打的。我蹲在酒店门外,看见范某、马某、梁某等十多名男人走到泊车场问一名站在酒店门外的保安发作了什么事。俄然,另一名保安从酒店走出来,用对讲机往我头上砸了一下,把我的头砸破了,我立即从裤袋内掏出一把弹簧刀翻开追打这名保安,追到酒店周围的银行泊车场时,这名保安被咱们这边的人拦住并被打倒侧卧在地上。我冲曩昔右手抓住弹簧刀朝他左面臀部用力插了两刀,之后我和马某、范某、梁某跑到大道搭租借车回来黄岐。我在途中把刀扔到半岛花园旁的珠江河了。我见范某、马某、梁某都是用拳脚殴伤那名保安,后我听梁某说马某自称捅了那名保安一刀,梁某自称捅了保安两刀(补充侦办阶段改称:梁某称刺了保安屁股)。
上诉人吴某经过相片辨认出马某、范某、梁某、韩某其时在场;指认案发现场视频截图中其自己及马某、范某、梁某,指认了案发地址、丢掉弹簧刀的地址(佛山市南海区黄岐珠江半岛花园小学足球场边的河堤)。
4.原审被告人梁某的供述:2015年5月1日清晨2时许,我在黄岐伟业街的租借屋,朋友范某打电话叫我到里水镇沙涌牌坊找他,说他在沙涌商场一酒店外被保安打了,要我曩昔帮助找那名保安出来揍一顿。我怕他出事,就容许曩昔。我叫了一辆租借摩托车到里水沙涌牌坊找到范某,看见马某也在那里。之后咱们走到牌坊100米外的酒店邻近找那名殴伤范某的保安,但没有找到。期间,咱们看见从酒店泊车场的一辆小面包车上下来了许多人,这些人也到酒店保安室找那名殴伤范某的保安,酒店里的保安都说没有这个人。咱们正准备脱离,吴某俄然被一个保安用对讲机砸中了头部,马某、范某及后来从面包车下来的人就追打那名保安,用拳脚踢打、用地上的砖块殴伤那保安,而我没有着手,只是在外围站着(榜首、三次供述、审查起诉阶段供称:我没有着手,第2次供述称:踢了那名保安两三脚)。我没有用刀,也没有拿过刀给马某。
原审被告人梁某经过相片辨认出范某、马某、吴某;指认了案发现场视频截图中其自己及范某、马某、吴某,指认案发地址。
5.上诉人韩某的供述:2015年5月1日清晨2时许,秦某驾车来我的租借屋搭我到里水沙涌的一间酒店,车上还有一名不知道的男人。途中,秦某说马某在里水沙涌被人打,沙涌那儿的“老嘢”现已叫人曩昔帮助了,咱们去看一下是什么回事。我知道马某纠合咱们曩昔就是要报复,但没有说怎样报复。至于秦某,也没有要求我到沙涌怎样帮马某。车到了沙涌的一家酒店,我看见一辆有人的面包车停在酒店门口。秦某把车停在沙涌牌坊的路周围,他没有下车到现场。我在酒店前见到马某带着约十个人坐在酒店边上,就问他是什么事,他说酒店保安打了他兄弟。我问了几个酒店保安,都说不知道打人的事。俄然,有个保安用对讲机打了吴某头部。马某很生气,叫咱们一同上去围殴那名保安。于是咱们一同冲上去对那名保安拳打脚踢,我拿着石头挥舞,阻挠他们打那名保安(榜首份供述称:我没有着手。第二、三份供述称:我拿起一块石头挥舞阻挠别人持续殴伤那名保安。第五份供述答复民警问参加打架后得到什么优点时没有否定参加打架)。过后,我和两名生疏男人坐秦某的轿车回到黄岐泌冲,秦某打电话问马某拿钱吃宵夜(榜首次供述称:马某打电话叫我下楼,并给我一个红包,叫我把这个红包拿给秦某等人吃宵夜,秦某给了我100元。第五次供述称:秦某打电话向马某拿钱吃宵夜。补充侦办阶段称:苏打电话让秦某叫人去拿钱让兄弟吃宵夜),并叫我帮助曩昔向马某拿钱。马某在黄岐岐西路路口给了我一个红包,我将红包转交给秦某,才知道里边有1000元。秦某给了我100元,剩余的800元拿去和打架的人一同吃宵夜。由于参加打架的有十多人,所以秦某想马某拿钱请他们吃宵夜。秦某说他刚开车到沙涌打架,怕再开车出去出事,所以叫我帮他去马某那里拿钱。
上诉人韩某经过相片辨认出参加殴伤保安的马某,辨认出范某、梁某是马某的朋友,辨认出同案的吴某、秦某;指认出案发现场视频截图中的其自己及马某,并指认了案发地址。
5.原审被告人秦某的供述:2015年5月1日清晨零时许,我和老乡“李大”、“老嘢”、老米在一同,我接到朋友马某的电话,苏说他在沙涌被人打了,让我帮助找几个兄弟过来,他打东某的电话打不通。这时我周围的“老嘢”、“老米”传闻马某被打,就说他们能找人曩昔。之后我驾驭我的风仪小汽车(车牌桂K×××××)搭着“老嘢”、“李大”一同去黄岐步行街接上韩某,我在车大将马某的事通知韩某(补充侦办阶段供称:包说与苏朋友一场,应该去看一下苏的伤情),然后咱们去了里水沙涌牌坊。到了那里,我看见马某和几个生疏男人在一辆白色七座面包车旁等咱们,韩某和“李大”下车上了面包车,他们往沙涌坤龙酒店那儿开走,我留在原地等他们。我不知道马某、韩某带去坤龙酒店的详细人数,但包曾用我的手机发信息报人数,我看见信息里说有15人。由于那些信息影响我手机空间,我就把它删除了。过了大约20分钟,那辆面包车开回牌坊的方位往黄岐方向开走了,韩某和“李大”上了我的车,我搭着他们回泌冲。回到泌冲后,马某打电话叫我曩昔拿钱吃夜宵,我说没有空,“老嘢”和韩某就说曩昔拿。后他们在马某处拿了1000元回来(第2次供述称:包拿了1000元,给我200元用于吃宵夜和加油,给“老嘢”500元分给参加打架的兄弟;第三份供述称包拿了100元,分给“老米”500元,“老嘢”拿了200元叫一同去沙涌的人吃宵夜)。咱们在黄岐吃夜宵时,“老嘢”才通知我打了人,但没有说打了谁。次日,我才知道工作的原因是马某的朋友被打,而不是马某被人打。我并不知道马某叫这么多人来想干什么。我替换电话号码的原因是我的电话坏了,电话卡卡在里边拿不出来。
原审被告人秦某辨认出马某、东某;指认出案发现场视频截图中的马某、韩某、“老米”,指认了他等候同案人的里水镇沙涌牌坊前。
(四)判定定见
1.佛公南(司)鉴(法)字(2015)288号法医学尸身查验判定书:证明死者梁某乙头顶部一处裂创,创缘不齐,系钝性暴力效果所造成的。解剖发现头颅无骨折,颅脑无出血。双下肢体表见七处创伤,长2-2.5厘米,别离坐落左髋部、左臀部(2处)、左臀部下方、右大腿外侧、右大腿背侧、右小腿外侧,创缘规整,有两处创伤表浅,余创伤均进入深部软组织,属锐器刺切构成。其间左臀部部分解剖发现左臀上动脉断裂,依据损伤部位、程度和性状,梁某乙契合锐器刺切致急性失血性休克逝世。
2.佛公南(司)鉴(法物)字(2015)155号法医学DNA查验报告书,证明现场血迹1、2、2、4、8均确证含人血,检见的STR分型成果同梁某乙左、右手指甲拭子检见的STR分型成果、梁某乙肋软骨的STR分型成果相同;现场血迹7确证含人血,检见的的STR分型成果同现场5处怡宝矿泉水瓶瓶口部分检见的STR分型成果、吴某的血样的STR分型成果相同;弹簧刀1刀刃、弹簧刀2刀刃均未确证含人血,弹簧刀1刀柄、弹簧刀2刀柄均未检见有用STR分型成果,无法比照。
(五)勘验查看、侦办试验笔录
1.现场勘验查看笔录及相片:证明现场坐落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沙涌仟悦荟中国农业银行沙涌支行泊车场接近农业银行门口处。泊车场离监控室2米处可见一处1.1米×2米的流淌性血迹(现场2号标签方位),该处血迹东侧1米处地上可见两块石块(现场5号标签方位),该石块南侧1.5米处地上可见一处12米×0.7米的刮擦状血迹(现场1号标签方位),该处血迹南侧0.5米处地上可见一雪糕筒,呈平倒状在地上,靠雪糕筒头部地上处可见一处滴落状血迹(现场4号标签方位),该雪糕筒西北侧1米处可见一血鞋印(现场2号标签方位),泊车场距商场大门5米处地上可见一对黑色带血皮鞋,皮鞋南侧1米处地上可见一怡宝饮用纯洁水瓶(现场5号标签方位),该水瓶北侧2米地上处可见一滴落状血迹(现场7号标签方位)。上述证据、痕迹均已提取。
2.侦办试验笔录:证明侦办员用皮尺对韩某指认的秦某抵达现场后泊车的地址至梁某乙被打的地址进行丈量,间隔为200米。
(六)视听资料
现场监控视频(粤南海沙涌支行门外2、粤南海沙涌支行门外4):显示案发时刻为2015-05-0102:42-02:45之间。范某、马某、韩某、梁某等11人在现场围着两名名保安问询期间,吴某单独从另一边走过,与梁某乙迎面相遇,吴某先出手推打梁某乙,李在与梁互相推打的进程中被梁用对讲机砸中头部。围着两名保安的人见状冲过来追打梁某乙,吴某、范某、梁某先追上梁并围殴梁,将梁打倒在地,马某在后边双手摸右裤袋后冲进人群从梁的右边对梁做殴伤动作数下,吴某在梁左面用刀刺了三四下,后范某和梁某走出打架圈,韩某拿起石头砸向梁,马某用脚踹梁,对梁左面做捅刺动作(一下),世人纷繁脱离梁的时分,韩某捡起一石块砸向梁,梁作躲避动作,现场剩余梁一人,梁走了几步后倒下。打架期间,还有一名穿格子衣服的人持刀,有其别人持石块或雪糕筒砸打梁某乙。
二、范某、侯某、欧某、隆某、彭某、陆某等人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
2015年5月中下旬,原审被告人欧某、上诉人马某伙同原审被告人隆某、彭某、范某、陆某等人在隆某承租的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中南会所棋牌室二楼房间内开设赌场,以扑克纸牌“三公大吃小”的方法聚众赌博,赌场每天抽头谋利人民币1000元至5000元不等。欧某和马某担任带客参赌、分发“水钱”和水费费,隆某担任供给场所、赌具和零钱兑换,彭某担任带客参赌,范某担任发牌、抽水和赔付,陆某担任带客参赌和借钱供赌客赌博。其间,欧某、马某、隆某、彭某直接参加赌场“水钱”的分成。
2015年5月1日22时许,民警在上述黄岐中南会所棋牌室二楼房间内,当场捕获欧某、马某、隆某、彭某、范某、陆某等六人和程某等九名参赌人员,并起获赌具一批、赌资共计现金人民币18504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书证
1.户籍资料,证实:原审被告人欧某、彭某、隆某、陆某的身份情况。
2.抓获经过及起获赌资赌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抓获欧某、彭某、隆某、陆某的经过及当场起获扑克牌、桌椅、纸箱、现金的情况。
2.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民警依法对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中南名人俱乐部二楼一房间及在其中聚赌的人员人身进行搜查,搜出如下物品:欧某身上现金2020元、钟某乙身上现金110元、彭某身上现金2020元、陆某身上现金1540元、蓝某身上现金1150元、黎某身上现金1880元、黄某身上现金100元;隆某身上现金2500元、程某身上现金214元、冯某丙身上现金50元、张某乙身上现金2210元、陈某乙身上现金220元、刘某身上现金2070元,现场扑克牌一副、桌台一张、椅子八张、怡宝矿泉水纸箱一个。民警依法对上述物品进行扣押。
4.南海区看守所入所健康检查笔录,证实:各原审被告人进入看守所时体检的情况。其中,欧某头部、左右手臂各有1处伤疤;彭某右耳下有一处伤疤。
5.情况说明:公安人员将欧某、彭某、隆某、陆某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故没有传唤证。
(二)证人证言
1.证人何某的证言:管理处于2015年4月1日将中南名人俱乐部承包给隆某,租期一年,由罗进行管理,但没有签订合同。同年5月1日晚,警察在二楼的一个房间里查破了一个赌场。
证人何某通过照片辨认出隆某。
2.证人黎某的证言:2015年5月20日21时许,“大只广”打电话给我,叫我有空和刘某一起到南海区大沥黄岐中南名人俱乐部二楼会所棋牌室的赌场赌博。当晚我就和刘某去了上述赌场,我见到有二十多人在参赌,赌博的形式是用扑克牌玩“三公大吃小”。赌场的场主有“胡须佬”(经辨认即马某)、“伟哥”(经辨认即欧某)、“光头佬”(经辨认即彭某)、“罗生”(经辨认即隆某)、“大只广”,赌场有一名负责发牌、抽水的男子(经辨认即范某),有一名叫“肥婆勤”的女子(经辨认即陆某)。赌客离开后,几个场主就数抽水得来的水钱,并将钱分成一份一份,欧某拿了700元的抽水钱叫我与刘某拿给“大只广”。我只是看欧某他们清点水钱,没有参与分配。
证人黎某通过照片辨认出欧某、隆某、马某、彭某、范某、陆某、刘某。
2.证人刘某的证言:2015年5月20日晚上,“大只广”打电话给我,叫我到一个赌场维持秩序,后来黎某也打电话给我,说“大只广”叫我和他一起到赌场维持秩序。当天21时20分左右,我去到黎某说的黄岐中南花园名人俱乐部二楼会所,黎某带我到会所的一个房间,并对我说在这赌场维持秩序可以拿50元一场的费用。赌客散场离开后,“伟哥”(经辨认即欧某)和“胡须佬”(经辨认即马某)一起拿抽水箱的钱出来数,当晚抽水的钱有2000-2000元。欧某给了黎某400元,给了场地老板(经辨认即隆某)200元,我不知道他给了多少钱派牌抽水的男子(经辨认即范某)。黎某收到钱后,我和他一起离开了,黎某给了我50元,我不知道剩下的250元是否全部属黎某所有,也不知道他是否要将一部分钱交给“大只广”。5月1日晚,我看见有一个妇女(经辨认即陆某)在赌场里放数,她分别借钱给两名参赌人员,有一个参赌人员向她借1000元,另一个参赌人员分两次向她借钱,每次借了1000元。她每借出1000元就可以在抽水箱里拿50元利息,是那名派牌抽水的男子(经辨认即范某)在抽水箱里面拿钱给她的,共拿了150元。我知道欧某、马某、彭某是赌场场主,不知道“大只广”是不是场主。黎某有份参赌,也在维持秩序。场地老板(经辨认即隆某)也有参赌。赌场是用扑克牌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赌博的。赌场里没有人看风,有人免费提供矿泉水和香烟,有人派发水脚费。欧某决定派水脚费给谁后,由马某和范某在抽水箱拿钱派给赌客,一般是50元或100元。
证人刘某通过照片辨认出马某、彭某、欧某、隆某、范某、陆某、黎某,辨认出参赌人员钟某乙、蓝某、黄某、冯某丙、陈某乙、张某乙、程某,并称张某乙和程某分别向陆某借了1000元和2000元。
4.证人程某的证言:2015年5月1日21时许,“肥勤”(经辨认即陆某)带我、张某乙、“阿勇”到中南俱乐部二楼棋牌室最里面的房间赌博。这里是用扑克牌玩“三公大食小”的形式聚赌的,有一名男子(经辨认即范某)负责发牌、抽水、赔付,赌客下注10-100元不等。张某乙将身上的钱输完后,就向陆某借了2000元卢称不是当天还就要算按借款的10%每月计算利息。陆某借钱给张某乙后,赌场里有一名男子就从放抽水钱的矿泉水箱里拿出一张50元利息钱给卢,并说等一下再给她50元。后我身上的钱输完了,也问陆某借了1000元,卢借钱给我后又得到50元利息。后张某乙又向陆某借钱,卢称没有那么多钱,就向一名参赌的男子“阿杰”借钱给张某乙,该男子也得到50元利息。22时许,有民警到场将我们抓获。证人程某通过照片辨认出陆某、张某乙、范某,辨认出参赌人员彭某。
5.证人张某乙的证言:2015年5月1日20时,程某约我到黄岐中南花苑,后“阿勤”(经辨认即陆某)带我、程某、黄某赌“三公大吃小”。陆某是在赌场放数的,我向她借过2000元。她把钱给我以后就向在赌场发牌、抽水的男子(经辨认即范某)拿100元,因为当时还没有抽到100元,她就先拿了50元,范某说等抽到钱再给她另外的50元。程某也向陆某借过1000元,当时卢没有钱,“阿伟”(经辨认即欧某)就数了2000元让卢借给我。范某每盘抽10-20元不等,将钱放到他前面的怡宝矿泉水箱做的水箱里面。赌场里还有两名男子(经辨认即刘某、黎某)在场里转来转去,我听到他俩打电话通知参赌的人过来。
证人张某乙通过照片辨认出欧某、范某、陆某、刘某、黎某,辨认出参赌人员彭某、陈某乙、程某、冯某丙、蓝某。
5.证人黄某的证言:证言主要内容与证人程某、张某乙的证言基本一致。
证人黄某通过照片辨认出在赌场派牌、抽水、赔付的范某,借钱给程某参赌的陆某,辨认出参赌人员黎某、蓝某、刘某、钟某乙、彭某、隆某、陈某乙、欧某、冯某丙、程某(“培叔”)、张某乙。
7.证人钟某乙的证言:2015年5月1日22时许,我到黄岐中南名人俱乐部二楼会所棋牌室赌“三公大吃小”,后被民警带回公安机关。该赌场每盘下注20-50元不等,有一名专门负责发牌和赔付的男子(经辨认即范某)。
证人钟某乙通过照片辨认出范某,辨认出参赌人员黎某、彭某、欧某、张某乙、陆某、蓝某。
8.证人冯某丙的证言:证言主要内容与证人钟某乙的证言基本一致。还称是“光头佬”(经辨认即彭某)带我到该赌场的,赌场每次下注10-100元不等。
证人冯某丙通过照片辨认出在赌场发牌、抽水的范某,参赌人员刘某、张某乙、马某、欧某、黎某、彭某。
8.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言主要内容与证人钟某乙的证言基本一致。
证人陈某乙通过照片辨认出在赌场派牌、抽水的范某,辨认出参赌人员彭某、张某乙。
10.证人蓝某的证言:2015年5月1日晚,我在黄岐中南花园名人俱乐部二楼会所大厅以玩“碰碰糊”的形式赌博。后来,陈某乙(“高佬”)打电话说他在二楼的一个房间里,叫我进去。我进去后发现房间里有十多名男女在用扑克牌玩“三公大吃小”赌博,每注10-100元不等,参赌的人轮流坐庄。我只是在旁边看,没有参赌。
证人蓝某通过照片辨认出参赌人员黎某、彭某、陆某、冯某丙、隆某、黄某、张某乙、陈某乙。
(三)原审被告人供述
1.原审被告人欧某的供述:2015年5月25日20时许,“胡子苏”(经辨认即马某)向我提议开赌场挣钱,我和马某、陆某等人商议好赌场分工后,就找“罗生”(经辨认即隆某)商议在他经营的中南名人俱乐部二楼会所棋牌室房间里开设赌场,每场给罗两三百元,罗同意。当天21时许,赌场就开始运作了,赌博的方式是用扑克牌玩“三公大吃小”,开了六七次,每次能抽1000-2000元水钱,一共抽了约5000元。我和彭某带人来参赌;马某安排了在赌场内发牌、抽水、赔付的人;陆某拉客人来参赌、在赌场内派水、借钱给参赌的人;隆某提供免费香烟、矿泉水和找赎零钱;“杰仔”和另一名男子(经辨认即黎某、刘某)都是“大只广”安排过来的,他们负责看场。我和彭某、陆某、隆某、马某、黎某会留下来分水钱,“阿根”有时也参与分水钱。散场后,马某先从装水钱的箱子里拿钱出来,给参赌的人发水脚费和支付派牌男子的费用,赌客离开后,苏就清点水钱,之后由苏来分配每人的金额(关于分配金额,多次供述不一致;第六次供述称:陆某分一点水脚费,“杰仔”和他朋友分一份)。
原审被告人欧某通过照片辨认出范某就是赌场负责发牌、抽水的男子,辨认出隆某、陆某、彭某、黎某、刘某,辨认出参赌人员钟某乙、程某、陈某乙、张某乙、冯某丙、蓝某。
2.上诉人马某的供述:2015年5月25日起,我与欧某、陆某、彭某、隆某、范某、“大只广”等人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黄岐中南名人俱乐部二楼会所棋牌室最里面一房间内开赌场,赌博方式是用扑克牌玩“三公大吃小”,是欧某打电话叫我参与该赌场的,他叫我带些赌客来参赌,答应分一些抽水钱给我。刚开始是陆某的男朋友“阿根”负责发牌、抽水、赔付,后来因为“阿根”同时也参赌,我就叫了范某到赌场发牌、抽水、赔付。最初范某每抽够1000元就交给我,我再转交给欧某,散场后才分抽水钱。后来我们怕赌客看见抽水钱太多,就放一个矿泉水纸箱在范某脚下放抽水的钱,散场后,我和欧某、陆某、彭某、隆某、范某、“阿杰”(经辨认即黎某,“大只广”派来看场的人)清点抽水钱,再由欧某分配。欧某每次都先给隆某500元或800元场租及香烟、矿泉水钱,再分我100元或500元,陈自己分100元或500元,陆某分200元或500元不等,彭某分100元或500元,范某分200元或400元,“大只广”分200元或500元不等。从赌局开始至我们被抓,共抽水约15000元,我大约分得2000元。我们分工是由欧某负责,他叫我在赌场打点赌客参赌;彭某负责带赌客到赌场参赌;陆某负责带赌客到赌场参赌并在赌场内“放数”;“大只广”负责派人到赌场看场,维持赌场秩序,防止有人在赌场内打架及抢赌场;隆某提供赌场场地、香烟、水及赌局内零钞对换。被抓获当晚,我看见两名赌客分别向陆某借了2000元、1000元,其中一人还向黎某借了1000元。他们借钱给赌客由赌场支付利息,每1000元的利息是50元,由欧某从装抽水钱的纸箱拿给陆某、黎某。赌场内提供有免费的香烟和水,赌局结束后有水脚费发。
上诉人马某通过照片辨认出在赌场看场的黎某、刘某,辨认出范某、欧某、陆某、彭某(称他是赌场场主之一)、隆某,辨认出参赌人员黄某、陈某乙、蓝某、冯某丙、程某和张某乙,其中程某和蓝某分别向陆某借了1000元和2000元。
2.原审被告人范某的供述:2015年5月下旬一天的21时许,马某打电话给我,说他那里有个新开的赌场,没有什么客人,叫我过去凑人数。我按照马某的指引来到黄岐中南花园中南名人俱乐部棋牌室看了一下,在里面赌博的人不多,是用扑克牌赌“三公大吃小”。后马某叫我到赌场做“荷手”,即负责发牌、抽水、赔付,工资是每次200元到500元,我同意。我大约去了五次,第一次大约是5月21日晚,第二、三次的时间忘记了,第四次是5月21日晚,第五次是5月1日晚。我每盘抽水二三十元,每晚能抽水2000-5000元不等,抽水的钱都放在我身边的一个矿泉水箱内。散场时,马某先从水箱里拿钱出来分给每个赌客20-20元水脚费。赌客离开后,赌场场主马某、欧某、“歪嘴”(经辨认即彭某,其与苏、陈负责拉客到赌场)、“钓鱼金”(经辨认即隆某,其提供场地、负责提供零钱)就在赌场内分钱(5月21日那晚还有另一名男子参与分钱),我不知道他们是如何分配的。至被抓前,我共分得1700元工资,我的工资数额是欧某决定的,由马某交给我。赌场内还有一名叫“肥婆”的女子(经辨认即陆某)负责拉客及“放数”。陆某每借1000元给赌客,我就会从水箱中拿50元给她做利息。我共给了她150元。被抓的人之中有两名陆某拉来的赌客,他们都向卢借过钱。
原审被告人范某通过照片辨认出侯某、欧某;彭某、隆某、陆某,辨认出陆某拉来的赌客张某乙、程某,辨认出5月21日晚参与数抽水钱的黎某,辨认出参赌人员冯某丙、钟某乙、刘某、蓝某、黄某。
4.原审被告人彭某的供述:位于黄岐中南名人俱乐部二楼会所棋牌室的赌场于2015年5月中旬开设,大约开了十多场,每晚抽水约1000元。赌场工作人员有我和欧某(“伟哥”)、陆某、“胡须佬”(经辨认即马某)、派牌抽水的男子(经辨认即范某)、场地老板(经辨认即隆某)、刘某、黎某(刘、黎只参与后三场)。我是欧某叫去的,他叫我负责带客去参赌,但我只带了一个赌客去参赌。每次开赌前欧某就叫我过去,散场时一起看他们清点抽水钱,我也可以分到一份抽水钱。陆某有时带客过来赌,我看见欧某分水脚费给她,但不知道多少。每次开场抽到的水钱有1000-4000元不等,欧某和马某负责分抽水钱,每次分给我100-400元不等,我共分得1000多元;范某每场分得200-400元;欧某留了一份抽水钱给隆某,我不知道是多少;我也不清楚刘某、黎某是否分了钱。
原审被告人彭某通过照片辨认出欧某、隆某、马某、刘某、黎某、陆某、范某,辨认出参赌人员蓝某、程某、张某乙、陈某乙、冯某丙。
5.原审被告人陆某的供述:侦查阶段五次供述均否认开设赌场,承认参赌:2015年5月1日22时许,我到黄岐中南花园名人俱乐部二楼会所棋牌室参赌时被抓。这个赌场以扑克牌玩“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有一名男子专门固定做庄和发牌,我没见到有人抽水、放数、看风、派发水脚费(第四次供述称:我看见有一个男子在赌场专门发牌、抽水、赔付,每盘抽水10元至20元不等。抽水后就按大小进行赔付,他将抽到的水钱放在自己面前的台面上)。
原审被告人陆某通过照片辨认出参赌人员彭某、黎某、钟某乙、欧某、程某、张某乙、冯某丙、蓝某,辨认出在赌场发牌、抽水、理赔的范某。
原审被告人陆某在补充侦查中通过照片辨认出欧某、彭某、马某、范某。
5.原审被告人隆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我于2015年5月4日起在黄岐名人俱乐部二楼会所棋牌室工作。棋牌室有三个麻将房间,每个房间只有一张麻将台,平时都是小区的业主在打麻将的。我在被抓前三四天才知道有人在棋牌室开设赌场进行“三公”赌博,我只是收取他们100元的房费,没有参与他们的赌场经营。
(四)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中南名人俱乐部二楼房间,房间正中摆放有一张木台、一台电风扇,台的四周摆放有八张凳,台上放有一副扑克牌,台边地上放有一个怡宝饮用纯净水的纸箱,箱内没有任何物品。
对于上诉人马某提出的上诉理由,经查:1.上诉人马某在公安侦查阶段一直供认其打电话叫秦某带些人过来现场,原审被告人秦某亦供称马某打电话叫他找几个兄弟过来,原审被告人范某作出了马某叫了八个人坐面包车来现场的供述,三人的供述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上诉人马某是本案的纠集者之一;2.上诉人马某作出其所用弹簧刀是梁某所予的辩解,只有其一人供述,不足为信,且即便如其所称弹簧刀是钟在路上所予,亦不排斥其在作案过程中从身上取出所携带的弹簧刀捅刺被害人的事实认定;2.虽然根据上诉人马某、吴某的供述,结合现场监控视频,可以确定马某是在被害人的右边对其进行捅刺,但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是死于锐器刺切所致的急性失血性休克,其身上锐器刺切伤多达七处,每处都是失血点,都是致死成因之一,因此作为主要捅刺者之一的马某辩解所提被害人致命伤非其所致的理由不能成立;4.关于马某带领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构成立功的情节,原判已作认定,并已作从轻处罚的考量,上诉人马某认定一审未认定其立功不实。综上,其辩护请求从轻改判的意见均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
对于上诉人吴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所提意见,经查:1.通过现场监控视频可见,吴某与被害人见面时,吴某先动手推打被害人,后二人互相推打中吴某才被被害人用对讲机打中头部,故辩解称被害人先动手用对讲机打吴某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但一审考虑本案发生前,被害人曾伙同他人殴打过同案人范某,激化矛盾后方引发本案,故已经对上诉人吴某酌情从轻处罚;2.原判认定吴某持刀作案,最终致被害人死亡,属聚众斗殴罪向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结果转化,而并非酌情从重处罚,原判如此表述不当,本院在此予以指出并纠正,但对上诉人吴某的量刑已经适当,本院予以肯定;2.吴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多项酌定从轻的情节,原判已作认定,并已明确在量刑时从轻处罚;4.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并非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据,对上诉人的量刑,最终应按其具体所作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态度等方面综合考虑,本院认为原判量刑已属适当。综上,上诉人吴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所提请求从轻改判的意见,均不能成立。
对于上诉人韩某上诉所提理由,经查:1.上诉人韩某持石块参与斗殴的事实,有同案人马某的供述及现场监控录像相印证,足以认定;2.上诉人一审期间并无需要为其指定辩护人的法定事由,其有权自行聘请辩护人,一审程序并无不当;2.上诉人是持械聚众斗殴的积极实施者,在聚众斗殴犯罪中起要作用,并非从犯,而其是初犯,且赔偿被害人家属后取得谅解的情节,原判已作认定并作出从轻处罚,量刑已属适当。综上,上诉人韩某上诉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某、吴某、原审被告人范某,实施聚众斗殴,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均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韩某、原审被告人梁某、秦某实施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其中韩某具有持械斗殴的加重情节。原审被告人欧某、马某、隆某、彭某、范某、陆某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上诉人马某、原审被告人范某一人犯两罪,依法应对其数罪并罚。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各上诉人上诉及辩护人辩护所提请求从轻改判的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