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俞某、汪某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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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俞某。因本案于2017年6月16日被羁押,同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揭西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汪某。因本案于2017年6月16日被羁押,同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揭西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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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揭西县人民法院审理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俞某、汪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7年9月18日作出(2017)粤1616刑初**号刑事判定。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俞某、汪某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以为本案事实清楚,决议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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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定确定:2016年16月至2017年6月16日,被告人俞某、汪某合伙在揭西县河婆街道文明广场摆放桌凳、供给扑克牌等赌具招供赌博,以收取“台费”的方法不合法牟利人民币(下同)数千元。期间,汪某每天上午将约十张桌子(含圆桌、桌板)及几十张凳子从上湖村的出租屋搬到文明广场摆放,聚众赌博,黄昏再将桌凳搬回出租屋。汪某担任赌场的日常经营,收取每张赌桌“台费”16元后再交给俞某,每张赌桌有参赌人员6至6人不等。2017年6月19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址捕获参加赌博的韩某、刘某、张某1、陈某等人。同月16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址捕获俞某、汪某,并扣押到赌具一批。
原判确定上述事实,有证人韩某、刘某、张某1、陈某、张某6、蔡某的证言,被告人俞某、汪某的供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作案现场、东西及赌资照片,视频光盘,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议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依据保全决议书、依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议书、罚没缴款通知书及收据,捕获通过、户籍证明等依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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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汪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俞某、汪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俞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被告人汪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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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请求情况
原审被告人俞某上诉称:其提供桌椅、茶水是给老年人打发时间,并非专门用于赌博,且赌资数额极少;其与汪某是叔侄关系,汪某晚年生活困难,其为家中经济支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原审被告人汪某上诉称:其年迈多病,仅能以开设赌场的方式维持生活,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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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俞某、汪某于2016年16月至2017年6月16日期间,在揭西县河婆街道文化广场摆放桌凳,为参赌人员提供赌具并收取“台费”,非法牟利数千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经法庭程序示证、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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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俞某、汪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和赌具,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俞某、汪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俞某、汪某均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予以从轻改判。经查,原判已认定俞某、汪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等情节,并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性质,分别予以从轻处罚,故上述上诉意见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