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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二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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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600 更新时间:2018年02月13日02:45:51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宋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二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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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某,男,1974年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翁源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翁源县)。因涉嫌犯冒充注册商标罪,于2017110日被拘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18日被拘捕,现拘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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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宋某犯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一案,于201710月作出(2017)粤0111刑初1***号刑事判定。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宋某,以为本案现实清楚,决议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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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确定:20167月始,被告人宋某租借本市白云区某街9号一楼,雇佣别人在上址,运用群众通用丰田商标标明的包装盒或喷码对无号牌机油滤清器、空气滤清器进行包装后出售。20171月,公安人员在上址当场缉获冒充上述注册商标的机油滤清器、空气滤清器4813个、冒充群众注册商标的防伪标95个及打码机1台、记账本24册。宋某在得知库房被查看后,主动前往涉案库房向现场公安人员投案自首。经判定,缉获的部分类型机油滤清器、空气滤清器价值人民币243714.3元。

原审法院以原公诉机关供给并由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并经质证的证人张某1、张某2、何某1、何某2、李某、黄某、牛某的证言、辨认资料、现场相片、搜寻笔录、现场勘验查看工作记载、作案东西相片、赃物相片、记账本、价格证明、委托书、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投诉书、判定书、价格证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真假图片对比相片、租借合同书、判定证明、价格确定定论、扣押物品清单、《到案通过》以及被告人宋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作为确定上述现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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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定

原审法院以为,被告人宋某结伙出售明知是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出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宋某犯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的现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罪名建立。宋某违法未遂,能够对比既遂犯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宋某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分。辩解人提出的相应辩解定见,予以考虑。归纳全案的性质、情节、损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考虑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侵略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则,判定如下:一、被告人宋某犯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分金五万元;二、缉获的冒充注册商标的机油滤清器、空气滤清器、防伪标及打码机等一批(详见扣押物品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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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上诉

上诉人宋某上诉称:涉案货品的判定价格过高,一审判定对其量刑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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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以为,原审法院确定上诉人宋某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机油滤清器、空气滤清器的现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宋某提出的原审法院确定的涉案货品的价值过高的上诉定见,本院经审理以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侵略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二条明确规则: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许无法查清其实践出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商场中心价格计算侵权产品的价值。据此,在现有依据无法证明涉案货品的标价、实践出售价格的状况下,原审法院按照前述司法解说的规则以被侵权产品的商场中心价格确定涉案货品的价值并无不当,宋某的此节上诉定见本院不予采用。

本院以为,上诉人宋某出售明知是冒充注册商标的机油滤清器、空气滤清器,货值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应当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分金的法定刑幅度予以处分。涉案的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没有售出,故宋某属违法未遂,依法能够对比既遂犯从轻处分。宋某违法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过,是自首,依法能够从轻处分。原判定确定现实、适用法令科罪以及没收缉获的冒充注册产品的货品和违法东西均正确,惟在宋某具有违法未遂、自首两个法定从轻处分情节的状况下量刑过重,本院依法应当予以改判。宋某关于原判定量刑过重的上诉定见,本院予以采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侵略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产业刑若干问题的规则》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则,判定如下:

 

二审裁判

一、保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刑初1***号刑事判定的第一项中的科罪、罚金刑部分以及第二项。

二、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刑初1***号刑事判定的第一项中的有期徒刑部分。

三、上诉人宋某犯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分金五万元。

本判定为终审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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