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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辩律师】新《刑诉法》律师会见权的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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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433 更新时间:2017年11月22日23:07:0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新刑诉法关于律师会见权的新规定

     

      新刑诉法关于律师会见权的一个重要变化是律师不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或看守所的审批,只要持“三证”就可以会见当事人,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突破,

  律师会见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依法所享有的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律师会见权是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利。律师的这项权利源自于两个方面,一是基于律师的法律地位而享有的权利,二是基于委托关系而产生的授权。

  一、原刑事诉讼法第96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二、新刑事诉讼法第37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上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三、新旧刑诉法变化解读:

  1、尽管原法规定只有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才需经过侦查机关批准,但实践中,侦查机关往往因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保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会见。

  08年律师法规定辩护律师只要持有三证即可会见,不再需要经过批准,本次修改吸收了这一规定。

  2、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恐怖主义犯罪和特别重大的贿赂案件,仍然需要经过侦查机关的批准。即使是在西方,对于这些犯罪,也同样会规定权利的例外,这一例外规定是比较合理的。


  四、新刑事诉讼法的变化:

  1、明确辩护律师持三证(委托辩护为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指定辩护为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法律援助公函)可以无障碍会见,而无需经过批准。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仍然需要经过侦查机关许可。


   2、会见过程不被监听,保障会见的私密性。


  3、律师在侦查阶段就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新刑诉法增加了律师在侦查期间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权利。

刑事网站海报.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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