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案例分析,骗取合同履约保证金的合同诈骗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宋某、许某2011年11月通过中介机构办理,注册成立了广东某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宋某占55%股份,许某占45%股份,均未实际出资。
宋某与司马某签订协议,约定由某隆公司投入数千万元资金与司马某合作开发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某某路的“某赟大厦”和位于广州花都区狮岭镇的“某蓝新城”。
由于某隆公司没有资金等原因,协议无法实际履行,某隆公司没有取得将上述项目的装修工程发包给他人的资格和履行合同的条件。
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宋某、许某以某隆公司名义先后与广东省某市建某工程总公司等17家单位签订建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重复许诺将“某赟大厦”、“某蓝新城”等项目的装修等工程发包给对方,欺骗对方支付合同履约保证金。
在被害单位发现合同无法履行、要求退还保证金时,被告人宋某、许某采取敷衍、开具无法兑现的支票或者退还部分保证金等方式进行拖延应付,共骗取上述17家单位人民币1668.65万元,实际退还被害单位人民币435万元,其余款项均未退还。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许某犯合同诈骗罪。
法院判决
被告人宋某、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许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宋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许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冻结的广东某隆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某某银行账号×××人民币69万元,按比例发还给各被害单位;广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扣押的人民币13万元发还给被害单位广东某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刑事律师】律师观点:
合同诈骗罪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自己实际上不可能履行合同的事实,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宋某、许某以不具备履行条件的项目重复发包给承建商,构成合同诈骗,所骗得的“履约保证金”数额都属于诈骗犯罪数额。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