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什么案件由公安局立案,需要符合怎样的条件才能立案呢?看完本文就清楚了。
一、由公安局立案的案件包括哪些?
犯罪是对社会秩序、公共安全的最严重侵犯。
公安机关正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肩负着保卫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的责任。
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具有同犯罪作斗争的丰富经验和必要的专门侦查资源、手段,亦使得其能够担负起侦查绝大多数案件的重任。因此,相对于检察院和国家安全机关,公安局立案管辖的案件数量上是最多的。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另有规定的有:
(1)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不需要经过侦查的自诉案件;
(2)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3)由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4)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间谍案;
(5)由监狱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同时,根据六机关《规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涉税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人民检察院不应受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伪证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
另外,对于自诉案件的第二类,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人民法院认为证据不足的,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不是公安局管辖的案件,他们就会不闻不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不论是否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都应当接受。然后按照管辖的规定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二、公安局立案的条件是什么?
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1、有犯罪事实
有犯罪事实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
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
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立案应当而且只能对犯罪行为进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为,就不能立案。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该类行为,由《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调整。
立案是追究犯罪的开始,至于整个犯罪的过程、犯罪的具体情节、犯罪人是谁等,并不要求在立案时就全部弄清楚。这些问题应当通过立案后的侦查或审理活动来解决。
(2)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并且应当立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虽有犯罪事实发生,但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对公安局受理案件的范围,公安局立案的条件是什么问题的解答。由此可以看出,公安局并非万能的,在刑事案件中,只有找对相应的机关,才能解决问题。因此,为了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为了能使立案更加有效率,建议您在不知道该向谁报案的时候咨询专业的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