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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侦查阶段可以和解撤销案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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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997 更新时间:2017年08月31日15:37:31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案件还在侦查阶段可以和解撤销案件吗?


       律师解答:某些地方可以,某些地方不可以,主要是看办案警官的意见。修改后刑诉法第279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据此可以看出,刑事和解协议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具有不同的效力。


      首先,在侦查阶段,按照过去的规定,即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公安机关也只能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同时可以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但这样对于当事人来讲费时费力,对国家而言也是浪费司法资源。所以如今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突破了法律规定,促进并主持一些轻微刑事案件的和解,和解后即撤销案件,当即放人,建议和解前询问办案警官的意见,看其是否同意和解后撤销案件。

 

      其次,在审查起诉阶段,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可以针对刑事和解后的案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比如酌定不起诉,其适用条件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值得注意的是,修改后刑诉法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笔者认为,此种情形下,也应当大力适用刑事和解。


       最后,在审判阶段,对于审查起诉阶段达成和解协议,检察机关经综合衡量全部案情后依然起诉的,检察机关应当将当事人达成的刑事和解协议随案卷移送到法院。在此阶段加害人和被害人也可以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可以依法作出从轻、减轻刑罚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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