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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20日15:02:58 点击次数:2613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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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6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7月27日起施行。

                                                                                                                               二000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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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
        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
    (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
          会议通过 法释〔2000〕2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新高法〔1998〕193号《关于对
刑法二百七十二条“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规定应如何理解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
刑法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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