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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套打猎寻野味 被告人获刑并赔偿生态损害金八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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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92 更新时间:2023年02月21日13:44:36 打印此页 关闭

设套打猎寻野味 被告人获刑并赔偿生态损害金八百元

 

广州刑事律师】注本文转自中国法院网,版权归作者所有。如需删文请联系我们。

 

近日,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生态损害赔偿金人民币八百元。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2月底,被告人在甘南县查哈阳乡某村耕地内发现动物洞穴,遂使用摩托车刹车拉线制作猎套,放置于洞口处。至2022年3月份猎捕“人脚獾”1只。

  10月,公诉机关向甘南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被告人称,被告人将疑似“獾子”的动物带回家后,在自家院内栅栏上将其扒皮、分割,并将动物的毛皮晾晒于栅栏门上,因动物的肉气味过重并未食用。

  依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物植物检测中心鉴定,鉴定检材为食肉目鼬科狗獾,价值为800元。

  在诉讼过程中,甘南县人民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法定程序。庭审充分保障了控辩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猎套方式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应予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并积极履行民事责任,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个套子,套住的不仅是一口鲜味,更是法律惩罚的一口深井。该案的公开审理有力地打击非法狩猎犯罪,增强了社会各界的野生动物保护意识,更凸显司法机关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零容忍”的决心,为生态环境扎紧司法“篱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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