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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出入境证件组织跨境相亲 被告人获刑五年有余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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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20 更新时间:2023年02月21日13:43:38 打印此页 关闭

骗取出入境证件组织跨境相亲 被告人获刑五年有余并处罚金

 

广州刑事律师】注本文转自中国法院网,版权归作者所有。如需删文请联系我们。

 

中国法院网讯(王希玉 许成信)以商务考察、旅游等虚假出入境事由,骗取出入境证件出入国境,多次组织他人到外国相亲。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徐某表示不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经他人联络授意,在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营婚介服务公司,自2019年以来,先后组织14人以商务考察、旅游等虚假出入境事由,骗取出入境证件出入国境,多次到巴基斯坦等国家相亲。期间,收取13万元至18万元不等的费用,大部分费用交与他人办理出入境手续、联系相亲等。另查明,被告人徐某因该案违法所得196000元,退还被组织相亲人员交纳的费用共计424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境管理秩序,安排、授意他人虚构商务考察等事由,隐瞒赴巴基斯坦等国家的真实目的,骗取出入境商务签证,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且人数众多,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应予依法惩处。综合考虑被告人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能退缴违法所得,对其依法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很多人对偷越国(边)境的理解,还停留在没有护照私自翻越陆路边境,或藏匿集装箱内通过海路越境的旧有观念中。《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

  (一)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二)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三)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四)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五)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

  该案中,被告人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境管理秩序,安排、授意他人虚构商务考察等事由,隐瞒赴巴基斯坦等国家的真实目的,骗取出入境商务签证,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即属于该条第(四)项的情形,属于偷越国境的行为。

  此外,需警醒广大群众,参与跨国相亲风险很高,极易导致人财两空。组织跨国相亲的“媒婆”更有可能触犯多种法律。国家明令禁止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一经发现,轻则行政处罚,重则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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