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男子因琐事故意伤害女友致其窒息死亡,构成何罪名?
案情简介
张某某与云某是情人关系。2016年10月15日凌晨,因生活琐事,二人在A饭馆后门发生争吵并进行拉扯。期间,张某某用双手扯住云某颈部的围巾将其向饭馆拖拽,致云某倒地。后张某某发现云某不省人事,遂求助他人拨打急救电话,并留守现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鉴定,云某系机械性窒息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因与被害人云某发生争执,遂用双手扯住云某颈部围巾采取背靠背方式将其拖倒在地,最终致使云某机械性窒息而死亡。即张某某主观上具有故意伤害云某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故意伤害云某的行为。对其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来定罪量刑。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张某某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后及时采取救助措施,且也自动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老检刑事律师团】律师观点
本案所涉及的是人身犯罪中的“故意伤害罪”。依据《刑法》第234条之规定,要构成本罪需要具备以下要件:其一、本罪的行为主体需要依据刑事责任年龄而定:(1)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行为主体是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2)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行为主体是已满14周岁的自然人;(3)以特别残忍的手段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重度残疾,且经过最高检批准予以追诉的行为主体是已满12周岁的自然人;其二、本罪的行为对象是他人的身体。自伤自残不构成本罪。故意伤害他人的假肢、假牙等,亦不构成本罪;其三、本罪的客观行为是伤害行为,即主观上至少具有轻伤的故意,客观上至少具有受轻伤的可能性,方可以构成本罪。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