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核酸检测过程中竟殴打工作人员,构成何罪名?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7日8时许,温某某酒后到该村核酸检测点,被告知其所在村庄要下午才开始核酸检测。10时许,温某某再次来到检测现场,无故要求提前检测,被工作人员制止。因未如愿提早进行核酸检测,温某某回家拿了一把菜刀后返回检测点,辱骂、殴打工作人员徐某某的面部,并持刀威胁现场其他工作人员,砸坏了现场的隔离设施。最终,温某某的行为造成徐某某受轻伤,现场隔离设施毁坏,也阻碍了核酸检测的进程。后温某某被当场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温某某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温某某无故要求提早进行核酸检测,在未获得准许的情况下,辱骂、殴打检测点的工作人员,并持刀毁坏了检测点的隔离措施。其行为不但造成了检测点工作人员的人身损害,也造成了检测点防护设施的物质损害,同时也对案发现场的核酸检测进程造成了不良影响,影响了疫情防控措施的落实。即温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论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此外,温某某的行为对疫情防控造成了不良影响,扰乱了社会秩序,可以考虑从重处罚。但念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老检刑事律师团】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妨害新冠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目前新冠疫情尚未结束,疫情防控形势依旧严峻,对于此类妨害疫情防控公务的行为应当严厉制止,考虑从重处罚。依据《刑法》第277条第1款之规定,成立妨害公务罪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其一、妨害的是国家工作人员正在执行的公务;其二、采取的是暴力、威胁的方式妨害公务的执行。本案中,被告人温某某的行为与妨害公务罪的主客观要件相符,应当以本罪论处。此外,《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袭警罪,该罪与妨害公务罪属于法条竞合,根据“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若妨害的对象是警察,则应当以袭警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