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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以案说法,男子猥亵智障儿童,如何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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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66 更新时间:2022年09月03日19:38:0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以案说法,男子猥亵智障儿童,如何定罪量刑?

 

案情简介

匡某与王某某(女,2005年8月9日生)是邻居。2018年2月至3月,匡某明知王某某有轻微智障且只有十二三岁,仍然利用零食、玩具等引诱其至所住小区的杂物间,采取摸乳房,用嘴吸舔其两边乳头等方式猥亵王某某,并威胁王某某不能将此事告知任何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匡某涉嫌构成猥亵儿童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匡某明知王某某属于智障儿童,仍然引诱其至小区杂物间,以摸乳房,用嘴吸舔其两边乳头等方式实施猥亵行为。即匡某属于强制猥亵儿童,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与猥亵儿童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被猥亵的王某某属于智障儿童,可以认定匡某的主观恶性较大,犯罪情节恶劣,依法可以对其从重处罚。同时,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匡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老检刑事律师团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人身犯罪中的“猥亵儿童罪”。依据《刑法》第237条之规定,本罪原则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特殊情形之下,应当给予法定刑升格,以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论处。具体情形是:(1)行为人猥亵儿童多次或者猥亵儿童多人的;(2)行为人聚众或者在公众场合当众猥亵儿童的。需要注意的是,此处不一定要求公众看到行为人实施了猥亵行为,只要具有被社会公众看到的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当众实施了猥亵行为,以升格法定刑来量刑;(3)行为人的猥亵行为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4)行为人的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此处的恶劣情节已经被《刑事修正案(十一)》予以修订,具体适用时需要注意。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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