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利用数字货币洗钱的刑事案例
案情简介
陈某1与陈某2系夫妻。2015年8月至2018年10月,陈某1设立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以投资返利为幌子吸引了大量投资者,共非法集资了1200万元。2018年11月,陈某2明知陈某1因集资诈骗被立案调查且已逃往境外,其仍按陈某1的指示,以90万元低价出售了陈某1的车辆(系用非法集资款购入)。随后陈某2联系了比特币“矿工”,将车款全部转账给“矿工”换取密钥,并将密钥发送给陈某1,供其在境外使用。陈某1目前仍未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2涉嫌构成洗钱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2主观上为掩饰、隐瞒陈某1集资诈骗的所得款项,利用比特币这一数字货币跨境交易,将陈某1的非法集资款转换为比特币私匙,发送给陈某1供其在境外兑换使用。即陈某2属于为掩饰、隐瞒金融诈骗犯罪所得,通过数字货币的兑付,以跨境转移资产的方式实施了洗钱行为。其行为与洗钱罪的主客观要件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此外,虽然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人陈某1未到案,仍然不影响对陈某2的定罪量刑。综上,以被告人陈某2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
【老检刑事律师团】律师观点
《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洗钱方式包括提供资金账户、财产转换、跨境转移资产等。就数字货币而言,行为人主要通过跨境转移资产进行洗钱。由于私人数字货币具有去中心化的特点,大多脱离了国家的金融监管体系,行为人利用这一点通过私人数字货币的交易平台,用货币购买各种类型的私人数字货币。为了摆脱洗钱的嫌疑,行为人进一步将各类私人数字货币进行转换,最终兑换成法定的货币,完成洗钱的目的。在实践当中,比特币是最常见的洗钱工具,具体的洗钱数额以兑换数字货币实际支付的资金数额计算。此外,由于数字货币洗钱均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来完成,因此在证据收集上应多注意收集相关平台的交易信息、资金流向、使用地址等,以便更有力地打击数字货币的洗钱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