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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以案说法,如何认定网络诽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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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84 更新时间:2022年08月24日11:58:49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以案说法,如何认定网络诽谤行为?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14日至4月14日,因不满村里事务,茅某某利用其注册的网络账号,先后多次在网上发布帖子,诽谤俞某某等10人。上述帖子共被点击6000余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茅某某涉嫌构成诽谤罪,且适用公诉程序,遂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茅某某为了泄愤,利用其注册的网络账号,捏造事实,公然在网上发布文贴,诽谤余某某等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即茅某某属于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足以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与诽谤罪的构成要件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茅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诽谤他人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茅某某构成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老检刑事律师团律师观点

本案是一起利用网络所实施的诽谤犯罪案件。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如何认定被告人茅某某的行为构成网络诽谤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网络诽谤行为包括以下几类:其一、行为人捏造并散布相关事实,即行为人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在网络平台上发表;其二、行为人篡改并散布相关事实,即行为人将真实事实篡改成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在网络平台上发表;其三、行为人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予以散布。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本罪必须持有犯罪故意与损害他人名誉的主观目的。若只是在网上发表一些过激言论,应当认定为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不以本罪论处。

因此,本案中,茅某某属于以“捏造并散布”的方式实施网络诽谤,应当以诽谤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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