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有极大可能明知当事人未满十四周岁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如何定罪量刑?
案情简介
高某某是A市无业人员,王某某是A市某初中初一学生,时年13岁。两人于2011年在网上认识并开始聊天。为方便联系,高某某购买了一部手机给王某某,并多次接送王某某上下学。这一期间,高某某先后四次在其租赁房屋内对王某某实施了奸淫行为。2011年3月25日,王某某报警称其被高某某强奸。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构成强奸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高某某主观上具有奸淫的目的,客观上在其出租屋内先后四次对王某某实施强奸,造成了王某某的人身损害与精神损伤。即高某某属于违背被害人意志,对被害人实施了奸淫行为的情形。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针对高某某不知王某某未满14周岁的辩解,综合高某某的认知能力、原被告二人的熟悉程度,法院认为其辩解不成立。综上,以被告人高某某犯强奸罪,且具有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加重处罚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律师观点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确定被告人高某某是否明知被害人王某某未满14周岁。具体分析如下:其一、高某某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与其行为能力相匹配的社会认知能力。其明知王某某是初一学生,从社会一般人的角度出发,应当知晓初一学生未满14周岁;其二、高某某与王某某二人通过互联网多次交流,且高某某也多次接送王某某上下学,二人对彼此的基本信息应当较为熟悉。高某某对王某某未满14周岁的情形应当明知;其三、从本案收集的证据来看,尚无证据可以证明高某某不知晓王某某的年龄,高某某也对其辩解未提供有利的证据证明。综上,应当认定高某某明知王某某属于未满14周岁的幼女,依据《刑法》第236条第2款之规定,应当加重对高某某的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