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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以案说法,如何理解侮辱罪中的“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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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30 更新时间:2022年07月24日23:39:51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以案说法,如何理解侮辱罪中的“情节严重”?

 

案情简介

岳某与周某系同村村民,二人自2014年开始交往。期间,岳某多次拍摄张某的裸照和视频。2020年2月,二人断绝交往。为报复张某及其家人,岳某通过朋友圈、快手APP等发布张某的裸照与视频,导致上述侮辱信息在当地扩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张某因不堪受辱,最终服毒身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岳某侮辱被害人张某,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当适用公诉程序追诉,遂于2020年7月20日批准逮捕岳某。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岳某采取在微信、快手APP等社交平台上公布被害人张某的裸照、视频的方式,让这些侮辱信息被当地群众所公知,从而公然侮辱张某,导致其不堪受辱服毒身亡的结果。即岳某属于以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与侮辱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但是,鉴于岳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也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岳某犯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

 

律师观点

本案中涉及以下几大关键问题:

其一、如何认定侮辱罪中的“情节严重”?具体可以从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恶劣程度与行为后果的严重程度来考量。具体情形如下:(1)当众撕光妇女衣服;(2)当众向被害人泼洒污物;(3)通过互联广泛散布被害人隐私;(4)造成被害人或者其家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的后果。本案中,岳某的行为使得张某隐私被当地公众知晓且最终造成张某自杀,其行为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其二、侮辱罪一般为自诉案件,本案是否可以适用公诉程序?依据《刑法》第246条第2款之规定,若侮辱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则可以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本案中,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认定可以结合岳某在网上公布的裸照与视频的点击量、浏览数,及当地公众对被害人张某的议论评价等综合判定。据调查可知,上述信息点击量大,当地群众知晓后也对张某议论纷纷,属于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可以适用公诉程序。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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