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司机严重超载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应以何罪论处?
案情简介
臧某是A幼儿园的校车司机,负责接送15名幼儿上下学。因校车核载9人,需分两次才能接完所有幼儿。2015年12月7日15时,因臧某母亲生病需要送医治疗,其便一次性接载了15名幼儿与1名教师。在经过某十字路口时(无红绿灯),臧某未集中注意力驾驶,遂与陈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导致双方车辆受损,臧某自身受伤。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臧某负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臧某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臧某是一名校车司机,其明知校车核载9人,仍然实际载客16人,超载78%,属于严重超载行为。且其在驾驶过程中,与私家车相撞,不仅致使双方车辆受损,更对校车中师生及车外其他不特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危害了公共安全。即臧某属于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情形。其行为与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此外,鉴于臧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成立自首,依法对其减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臧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律师观点
本案中,被告人臧某成立危险驾驶罪的主要原因如下:其一、其是一名校车司机,驾驶的公共交通工具;其二、其实际载客16人属于严重超载行为;其三、其行驶的时间段是下午3点,且十字路口无红绿灯,人流量与车流量大,超载驾驶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相反,若臧某超载驾驶的是私家车,驾驶时间是在清晨或深夜,且母亲突发疾病必须及时送医(120也不能按时到场),其超载行为也未造成他人受损,则认定臧某是在不得已的情形之下,采取了未超出必要限度的避险行为,成立紧急避险,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