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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双方进行假币交易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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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20 更新时间:2022年07月24日23:35:49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双方进行假币交易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置?

 

案情简介

2018 年8 月28 日,陈某与张某协商进行假币交易。具体由陈某出售假币给张某,售价为12元真币兑换100元假币,数额为10万元面值百元的假币。当日16 时许,二人在约定地点碰面,正准备交易时被当场抓获,并被缴获面值百元的人民币1,000 张。经鉴定,上述缴获的人民币均为假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涉嫌构成出售假币罪,被告人张某涉嫌构成购买假币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明知是伪造的人民币仍然予以出售,被告人张某明知是伪造的人民币仍然予以购买,且交易假币的数量大。即二被告属于出售、购买伪造的假币,数额较大的情形。其行为分别与出售假币罪、购买假币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由于陈某、张某二人已经开始进行假币交易,即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同时,张某属于累犯,依法可对其从重处罚。综上,以被告人陈某犯出售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以被告人张某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所涉及到的是货币类犯罪中的“出售、购买假币罪”。依据《刑法》第171条第1款之规定,要构成本罪需要具备以下要件:其一、主观方面属于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伪造的假币仍然出售或购买;其二、客观方面实施了出售、购买假币的行为,且至少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其三、出售、购买假币的行为损害了国家的货币管理秩序。本案中,二被告的行为与上述构成要件相符,应当分别以出售假币罪、购买假币罪论处。

此外,若本案中卖方提供的不是假币,而是一堆白纸(仅在最上层盖有几张假币),买方也是使用假币支付款项。则此种情形下,缺乏现实的犯罪标的(即交易的假币),不应当以出售/购买假币罪论处,而应当以诈骗罪来定罪量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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