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2016年以来,孟某某一直经营某中医推拿疗养项目,其妻张某某协助配药,其子孟某负责对外销售。2018年、2020年唐某某、卢某某先后加盟该项目。在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形之下,孟某某擅自购买国药准字号药品装入自制包装当中,贴上服用说明,制成5味药品,通过坐诊对外销售。案发时,孟某一家销售额达11万余元,唐某某销售额为8000余元,卢某某销售额为3000余元。经专业机构检验,孟某某等人销售的5味药品均由其他药品假冒,属于假药。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张某某、孟某涉嫌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告人唐某某、卢某某涉嫌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孟某某、张某某、孟某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对外销售,共计获利11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应当以该罪论处。被告人唐某某、卢某某自身也无药品销售的资质,且对从孟某某处购得的药品未尽到一般意义上的审查义务,属于明知是假药仍然予以销售的情形,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此外,鉴于各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各被告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律师观点
本案中需要注意以下两个关键问题:其一、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是否属于假药?本案中,涉案药品是在各被告自身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外销售的,且涉案药品系以他种药品冒充,因成分与含量与服用说明不服,导致患者服用后出现了身体不适的症状,危害了人体健康,依据《药品管理法》第98条第2款第2项之规定,应当认定涉案药品为假药。其二、被告人唐某某、卢某某主观是否明知其销售的药品是假药?首先,二被告自身无销售药品的法定资质,对购买的涉案药品没有进行审查;其次,涉案药品上只贴了服用说明,没有对生产产家、生产日期、成分说明等标明。从社会一般人的角度出发,二被告应当知晓所购得的药品有问题。因此,应当认定二被告主观明知涉案药品是假药,以销售假药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