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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明知是假币仍然使用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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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29 更新时间:2022年07月24日23:31:3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明知是假币仍然使用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吴某某以1200元购买面额共计8000元的假币后,雇佣何某将其从A市搭载到B市,以使用假币消费让商家找差价的方式来牟利。二人先后在鞋摊、超市、蔬菜店、药房等店内使用了13张面额为100元的假币。案发后,公安机关查获了吴某某藏匿的面额为100元的假币共计30张。经鉴定,上述43张面值为100元的人民币均为假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某主观上明知是假币,仍然伙同何某用该批假币在超市、蔬菜店、药房等店内获取商家的差价来牟利。即吴某某明知是伪造的人民币而持有并多次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妨害了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已经符合持有、使用假币罪的所有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予以采纳。此外,被告人吴某某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多次使用假币的犯罪事实,且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律师观点

本案中涉及的一个关键问题是行为人明知是假币而予以使用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因为实施该行为时,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不仅仅涉嫌使用假币罪,还涉嫌诈骗罪。使用假币罪与诈骗罪两罪应当以想象竞合论处而是法条竞合论处?法条竞合犯与想象竞合犯有众多区别,法条竞合侵害的多个客体具有相同性,属于单一的一罪,想象竞合侵害的多个客体具有较大的差异性,属于数罪的类型。此外,法条竞合要求一法条包含另一法条的全部要件,且还有另一法条不具备的特别要件。综上,行为人使用假的数字货币应当构成两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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