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数字货币交易,以炒币返利为由涉嫌传销活动,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经林某某(另案处理)介绍,段某某参与了某微信群的APP平台传销活动。为牟取更多利益,段某某开始推广该平台,宣传投资数字货币,以炒币返利为由,让群成员拉人发展下线。段某某及其群成员以0风险、低门槛、高收益为口号,通过线上群聊、线下交谈等方式,诱骗他人注册会员并投资数字货币。经调查可知,2020年6月至10月,段某某共发展100余人参与投资,金额达370余万元。2020年11月9日,段某某到公安机关自首。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某某涉嫌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段某某加入某APP平台后,以数字货币投资交易为由,组织领导他人投入资金,并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和投入资金的数额作为计酬返利、确定职位等级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下线,骗取公众的钱财。段某某的行为扰乱了社会的经济秩序,情节严重,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特征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此外,段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是自首,且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律师观点
本案中涉及的是实务当中较为常见的传销活动犯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要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需要具备以下条件:其一、行为人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其二、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其三、要求参与者缴费或消费为由投入资金,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对参与者计酬返利;其四、最终造成了受害者的财产损失,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本案中,被告人段某某作为传销活动群的群主,是组织者、领导者,其以推广数字货币投资为由,要求群成员投入资金并拉人发展下线,最终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其行为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论处。此外,本案也告诫我们投资时需保持警惕,特别是遇到数字货币这类新型市场,更需谨慎对待,防止被骗。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