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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机动车司机交通肇事后逃逸,该如何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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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86 更新时间:2022年07月06日14:36:15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机动车司机交通肇事后逃逸,该如何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案情简介

20211122017分,段某某酒后驾驶一小轿车沿某国道西行至A处时,将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刘某撞倒,刘某经S县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21时许死亡。事故发生以后,段某某驾车向西逃逸,23时许段某某到S县交警大队自首。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后得知,该事故中,段某某属于酒驾,且其驾驶的小型轿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同时其未礼让正在过马路的刘某,将刘某撞倒后继续驾车逃逸。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2414日依法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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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段某某存在以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其一、酒后驾驶机动车;其二、所驾驶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其三、在人行横道未礼让行人刘某;其四、将行人刘某撞倒在地后未及时送医救治,反而驾车逃逸,致使刘某死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予以支持。此外,段某某属于逃逸致人死亡,符合交通肇事罪加重量刑的法定情节,应当加重处罚,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但段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同时,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其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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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本案中存在以下两个关键问题:其一、被告人段某某交通肇事后逃逸,并且属于逃逸致人死亡,其依法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刘某无责任。具体依据《刑法》第133条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的,成立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二、被告人段某酒后驾车的行为同时触犯了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两罪属于想象竞合关系,依据想象竞合择一重处罚原则,应当以交通肇事罪来衡量被告人段某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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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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