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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利用工作便利,获取公民手机号和验证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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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09 更新时间:2022年07月06日14:37:2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利用工作便利,获取公民手机号和验证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案例

案情简介

林某等4人是某营业厅工作人员。20207月至20217月期间,林某等4人利用工作的便利在为客户办理手机卡开卡服务的过程中,私自获取了客户的手机号与验证信息,并将获取的信息出售给买家用于注册微信、抖音等网络账号,造成客户的个人信息泄露。据调查显示,林某等4人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350条至1800条不等,非法获利4000余元至14000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林某等4人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广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律师,广东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法院判决

本案中,林某等4名被告人利用工作的便利,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与外部人员里应外合,将获取的个人信息出售以此牟利。其行为违反了国家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自由,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所有构成要件。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各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各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认定林某等4名被告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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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本案所涉及的情形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很常见,多表现为骚扰电话、骚扰短信的形式,实质都是我们个人信息泄露所造成的不良后果。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职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本案中,林某等4名被告人均系某营业厅工作人员,其在为客户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违反国家《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未经客户同意便获取客户的手机号等个人信息,并将这些信息贩卖给他人。林某等4名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以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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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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