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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男子高空抛物致人死亡的行为,应当以何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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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74 更新时间:2022年07月06日14:35:1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男子高空抛物致人死亡的行为,应当以何罪论处?

 

案情简介

刘某是一名废品回收员。20192月,刘某在某小区收废品的过程中,因小区电梯故障停运,为了省力搬运所收的废品,刘某便从七楼窗口处将一捆三四十斤的硬纸板抛下,恰好砸中了楼下经过的谢某并致其重伤。后谢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应当认识到抛下硬纸板时楼下可能有人经过而未预料到该情况,客观上将硬纸板从七楼抛下致使谢某被砸后抢救无效死亡。即刘某主观上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客观上实施了致人死亡的高空抛物行为。其行为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客观要件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但念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刘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广州过失致人死亡罪刑事律师,广东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观点

本案中涉及的近年的一大热门话题——高空抛物行为。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如何处置,有如下可能:其一、高空抛物行为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行为人在楼下人流量较大之时从高空抛下硫酸、爆炸物等物品,则会危及到公共安全,应当以该罪论处;其二、高空抛物行为涉嫌构成高空抛物罪,但此罪仅适用于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若高空抛物行为造成了严重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则不应当以该罪论处;其三、高空抛物行为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本案中所述,被告人刘某主观上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谢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则应当以该罪论处;其四、高空抛物行为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如行为人明知楼下有人,仍然将重物从高空抛下意图将其砸死,则应当以该罪论处。因此,对于高空抛物行为的定性,应当综合抛物时的时间、地点、所抛的物品、抛物时的主观心理、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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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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