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人员教唆他人吸毒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案情简介
张某某是一名吸毒人员。2014年12月8日晚,张某某从邱某某(另案处理,已判刑)处购得毒品,并让其同学林某帮忙去取。林某取走毒品后送至张某某家中。随后,张某某告知林某该物品系冰毒,并告知林某吸食后的感受,邀其共同吸食。因林某不知如何吸毒,张某某便当场进行演示让林某效仿。后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构成教唆他人吸毒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广州教唆他人吸毒罪刑事律师,广东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向其同学林某介绍所购入的毒品种类,宣传吸食毒品后的体验感受,示范吸食毒品的具体方法,并主动邀请林某共同吸食毒品。即张某某作为一名吸毒者,教唆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与教唆他人吸毒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合,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同时又协助警方抓捕了贩毒人员邱某某、系立功,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张某某犯教唆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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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本案所涉及的是毒品类犯罪中的教唆他人吸毒罪。要成立教唆犯罪的实质是通过实施教唆行为引起他人的犯意。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具体通过介绍毒品种类、宣传吸毒感受、示范吸毒方法,引起了林某吸食毒品的主观欲望,并因为其教唆行为让林某实施了吸食毒品的具体行为。因此,张某某的行为应当以教唆他人吸毒罪论处。此外,依据《刑法》第353条之规定,除了教唆行为外,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仍然属于犯罪行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若引诱、教唆、欺骗的对象是未成年人,为保护未成年的身心健康,对该情形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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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