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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疫情防控期间,如何适用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对实行行为作出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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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47 更新时间:2022年02月12日00:12:07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疫情防控期间,如何适用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对实行行为作出评价?


基本案情  

2020年年初,新冠肺炎疫情席卷全球,多国出现疫情病例。夏某某系境外留学生,20202月底其搭乘国际航班降落我国境内后,在过海关时医护人员检测到其体温过高,具有感染疫情的可能性,遂要求其做进一步检查。夏某某认为海关人员无权强制其检查、隔离,拒不配合防控工作,与海关人员发生肢体冲突,造成多名工作人员轻伤。

事后,夏某某被公安机关控制,并被检测出确系患有新冠肺炎,一同乘机的部分人员随后也被确诊感染。

20203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为由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夏某某的过境通关时,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安检,在已经发现具有感染新冠肺炎病毒嫌疑人扔不配合防控工作,与海关人员发生冲突,妨害检疫工作,导致同乘人员感染疫情,引起新冠肺炎传播的,依法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随着疫情发展,我国境外输入型病例增加,防控工作向我国各边境口岸倾斜,对在海关处出现拒绝配合卫生防疫措施的行为,需准确适用刑法予以评价。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是指“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成立本罪需要注意: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根据属地管辖规则,无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只有其进出我国国境时,实施妨害卫生检疫行为的,我国对其均由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利。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实行行为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具有相似之处,其均强调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检疫规定,拒不配合防控措施的行为。但是两者也有不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发生在入境过程中,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则发生在入境后,在我国境内活动时。同时,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针对的是“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法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的行为”,(通常此类措施仅在突发传染病的情况下实施)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则针对的“拒绝执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提出的检疫措施的行为”(通常此类措施属于入境常规性检疫)。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危害后果是“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因此对于病毒携带者、疑似病毒携带者或其他特定主体,实施妨害行为并引起病毒传播的危害后果,或严重危险的,才构成本罪;而对于行外人虽有妨害行为,但是不属于携带者或疑似携带者的,不可能引起病毒传播或传播严重危险的,不能认定为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而可视情况成立妨害公务罪或给予行政处罚。并且,对于“引起检疫传染传播或传播严重危险”的司法评价,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坚持综合考量,结合行为人是否采取防护措施、感染人员人数及范围进行认定,严格把握入罪条件。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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