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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如何理解妨害公务罪中, “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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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64 更新时间:2022年02月12日00:13:39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如何理解妨害公务罪中, “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范围?

 

基本案情  

2020年我国爆发新冠肺炎疫情,为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各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所辖地区采取管控措施。同时为加强社区管控力度,委托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等组织按要求落实防控措施。

20202月,任某某从境外返回居住小区后,社区工作人员多次上门要求其定期报告体温,并严格执行居家隔离措施。任某某认为,社区工作人员此举限制其人身自由,对其生活造成骚扰,拒不执行隔离措施,并与上门劝导的工作人员发生肢体冲突,导致两名人员轻伤。

随后,任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疫情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等规定,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各级政府依法决定并采取紧急措施后,可委托居委会、村委会、社区等组织按照要求落实防控措施。因此,社区工作人员受政府委托代表政府行使疫情防控职权,属于公务人员。本案中被告人任某某拒不执行社区疫情防控措施,并且以暴力伤害社区工作人员,严重干扰疫情防控工作的,依法构成妨害公务罪。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妨害公务罪的成立,除需要评价行为人是否存在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妨害公务的行为,还需要关注的是“公务人员”的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包括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本案中,被告人任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社区工作人员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依法构成妨害公务罪。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公务人员的范围应当在刑法条文规定的文义范围内,不宜过大。若社区、居委会“再委托”小区物业、志愿者等自行实施防控措施的,则相关人员不宜认定为妨害公务罪的对象。妨害小区物业、志愿者等人员实施防控措施的,可视情节评价为故意伤害等犯罪。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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