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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附民公益诉讼损害一次鉴定的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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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68 更新时间:2021年10月12日03:50:59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关于刑附民公益诉讼损害一次鉴定的浅见

作者:胡金华 崔云霞  来源:检察日报

 

前言:本文来源检察日报,广东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整理编辑,供大家学习,版权归作者所有。

 

在生态环境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常见公益损害二次鉴定的问题,不仅容易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也可能影响被告人对司法公信力的感受,甚至影响诉讼进程。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笔者以为,可以着眼于加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衔接工作,推出在第三方评估指导下的一次鉴定工作模式,既减少鉴定资源重复浪费,又促进形成诉后高效执行与损害修复实效,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目标。

“合二为一”,变案后跟进为提前介入。在涉及生态环保的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中,由鉴定机构对公益损害进行二次鉴定,容易带来三个问题:一是鉴定机构鉴定标准不一、损害赔偿修复评估费用差别较大。如检察机关办理王洪亮等人非法采矿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中,一开始对两个矿坑的损害赔偿修复费用评估为10万元,重新评估后降至3万元;再比如,检察机关在办理赵恩胜等人污染环境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中,前后二次鉴定评估的损害赔偿修复费用总计30万元,可邀请第三方评估,这一费用不足18万元。鉴定机构评估标准不统一,造成评估出的损害赔偿修复费用差别较大,过高的费用还加重了被告人的负担,容易引起群众质疑,影响被告人对损害生态修复的主动性,致使办案社会效果大打折扣。二是鉴定评估不精准、落差大。如检察机关办理李超污染环境案时,鉴定报告中描述的修复费用“约为14.015万元至18.345万元或5.261万元至9.591万元”,较大的落差对办案人员造成困扰。对此,办案检察官在被告人调解意愿较为强烈的情况下及时将问题反馈给鉴定机构,后灵活运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方式进行了结案处理,有效回避了鉴定报告中有关修复费用“预估不准”的问题。三是二次鉴定极易造成刑事部分办案周期延长。刑事案件办案时间一般较为紧张,若在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再重新鉴定一次,极易导致程序拖延甚至出现办案超期、无法同时跟进的情形。

为解决上述问题,可以从源头上介入引导鉴定,使一次鉴定即可满足全部办案需要。主要做法是:在涉嫌污染环境、非法采矿等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的刑事案件中,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对破坏的环境进行修复或者赔偿相应的修复费用,及时建议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矿产动用量进行鉴定并出具报告,无需等到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时再委托鉴定机构就环境修复费用重新鉴定。这样一来,既符合便民高效的司法要求,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又消弭了二次鉴定在资金和人力上造成重复浪费的弊端。

一举多得,变单一鉴定为多元评估。在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为提高整体办案效率,避免各单位在不同阶段重复进行鉴定,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发挥主动性,自案件移交至公安、国土等部门时,即联合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一同进行现场勘查,对损害修复费用达成一致,并采取提前鉴定机制予以固化。经审查后,认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即根据各自办案需求,连同相关部门进行一次性鉴定,做到一份鉴定报告、多项鉴定内容,从而达到多赢共赢的办案效果。以山东省沂南县检察院为例,为共同解决鉴定报告中存在的各方需求不同等问题,该院积极与公安、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协商,先后会签了《关于在涉公益案件办理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南县分局联合会签了《关于在涉公益案(事)件办理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两个《意见》的制定出台,不仅就介入时间、现场勘查、鉴定费用垫付等相关细节问题达成一致,而且完善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相关办案机制,为破解鉴定方面的难题提供了依据。

多方联动,变“单打独斗”为“联合作战”。通过与各单位会签协作配合意见,由分别鉴定变为一次性鉴定,不仅能够避免重复鉴定带来的资金、人力等浪费,还能发挥良好的桥梁纽带作用,使各部门的“各自为政”变为合力攻坚,有利于在办案过程中,加强对案情、鉴定内容、定性等方面的沟通,使“两法衔接”实践运用更加协调能动、更加贴近实际。如沂南县检察院通过联合现场勘查,既能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力、物力等方面的资源浪费,也能从根本上解决因二次鉴定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带来的“累赘”,避免因二次鉴定影响刑事办案流程,有助于缩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办案周期,提高司法效率。

(作者单位:山东省沂南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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