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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检察官:既是量刑者,也是求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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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89 更新时间:2021年10月12日03:52:00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荷兰检察官:既是量刑者,也是求刑者

作者:杨先德 陈禹橦  来源:检察日报

 

前言:本文来源检察日报,广东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整理编辑,供大家学习,版权归作者所有。

 

□荷兰量刑规范化、科学化离不开其检察机关的创新和推动。求刑是荷兰检察官的法定职责,检察机关作为侦查和起诉的法定主体,对量刑有重大关切。如何求刑从根本上体现的是检察机关落实荷兰刑事司法理念和政策的立场。为了规范求刑、量刑,解决刑罚跨度大、缺乏梯度导致的裁量空间过大、量刑不均衡等问题,荷兰检察机关于20世纪末开始探索建立了一套科学公正的量刑指引体系。

刑事诉讼是落实国家刑罚权的过程,刑事诉讼最终的落脚点是刑罚。构建由制刑、求刑、科刑、行刑组成,符合本国国情的公正、科学、有效的刑罚体系是世界各国治理体系共同的课题。不同的国家刑罚体系不尽相同,荷兰在这方面独具特色。

 

轻缓、多样化的荷兰刑罚体系

荷兰刑罚体系的整体特点是轻刑化,强调对罪犯的改造和再社会化,且以良好的治安和极低的监禁率闻名。在荷兰的治理者和民众观念中,刑法不是解决一切社会问题的灵丹妙药,监禁刑更是最后的刑罚手段。这种观念直接反映在其刑法典规定的刑罚体系之中。

一是犯罪被划分为重罪、轻罪。荷兰刑法典将犯罪划分为重罪(刑法典第二卷)、轻罪(刑法典第三卷)。其中,轻罪主要是指可能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三个月以下监禁和第三档罚金(共六档)以下刑罚的案件,轻罪中的相当多案件类似于我国的治安处罚案件,如噪音扰民。

二是刑罚种类多样,且非自由刑占有较大比重。荷兰刑法典第9条规定了四种主刑,即监禁、拘役、社区服务和罚金;三种附加刑,即剥夺特定权利、没收和公开判决书。荷兰没有死刑,最重的刑罚为终身监禁,但极少科处,有期徒刑最高为十五年,数罪并罚的刑期最高可判三十年。社区服务刑和罚金作为主刑,被广泛运用。在法定刑不超过六年的案件中,经被告人同意,符合条件的可以科处社区服务刑。荷兰的罚金刑较为健全,共设有六档罚金,依据2012年的标准最低一档为390欧元以下罚金,第六档为78万欧元以下罚金。罚金可以与自由刑等并处。四类主刑之间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进行转换,比如经被告人同意,可以将一定量的自由刑转换为社区服务。如果科处的罚金未及时缴纳,则可以转换科处拘役,将罚金换算为拘役,一日拘役最多对应25欧元罚金。

三是刑罚跨度大,缺少梯度。荷兰刑法典条文较为简明,刑档少,梯度不明显。监禁刑最低可以为一天,最高可达十五年。如荷兰刑法典第287条规定,“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属于一般杀人罪,应当判处十五年以下监禁或第五类罚金”。

四是刑罚整体偏轻,轻轻重重特征明显。荷兰刑罚整体偏轻,且荷兰刑法典规定的刑罚轻重区分较为明显。如谋杀罪最高可判处终身监禁或二十年监禁,而有预谋的故意伤害致死最高刑罚为九年监禁,过失致人死亡的最高刑罚仅为九个月监禁、拘役或第四档罚金。

 

荷兰刑事实体法在制刑方面的上述特点,给司法层面带来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刑罚跨度大、缺乏梯度给司法留下了较大的裁量空间,同时也构成检察官求刑和法官量刑准确性、科学性的挑战。这使得司法层面出台更为科学、细致的量刑指引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

二是与刑种多样化、轻缓化对应需要多元化的刑事诉讼程序,尤其是要有与替代监禁刑措施相适应的追诉体系。非监禁刑的普遍适用使得刑事案件是否都需要经历完整的庭审成为疑问。这就为起诉便宜主义理念以及暂缓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刑事处罚令等替代庭审程序的产生、发展及其广泛适用提供了可能。

 

荷兰检察机关推动量刑规范化、科学化

荷兰量刑规范化、科学化离不开该国检察机关的创新和推动。求刑是荷兰检察官的法定职责,检察机关作为侦查和起诉的法定主体,对量刑有重大关切。如何求刑从根本上体现的是检察机关落实荷兰刑事司法理念和政策的立场。而为了规范求刑、量刑,解决刑罚跨度大、缺乏梯度导致的裁量空间过大、量刑不均衡等问题,荷兰检察机关于20世纪末开始初步探索建立了一套科学公正的量刑指引体系。最初的量刑指引体系的基本方法是将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折算成积分,每一积分对应一定的刑罚量,进而根据总积分折算出总刑罚量,可称之为积分折算制。荷兰先后发布了30多个全国性的不同罪名量刑指引。这些指引对检察官有约束力,在特殊情况下检察官也可以偏离指引,但必须明确说明理由。该指引对法官虽然没有约束力,但是由于检察机关先于法院进行量刑规范化探索,且指引具有标准化和科学性的特点,法官相当看重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据统计80%左右的案件的科刑都是根据检察机关的量刑指引确定的。2015年,荷兰检察机关通过改革构建起新的量刑指引体系,荷兰总检察长委员会发布了《刑事量刑程序指导框架》,并陆续发布74个个罪的量刑指引体系。新的量刑指引体系,由积分折算制改为表格式、比例化的量刑计算方式。新的量刑指引体系更为直观,同时具有一定的裁量性,避免了积分折算制的复杂化、机械化。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预防导向的量刑理念。荷兰刑法没有关于量刑总原则的规定,但是荷兰刑法第9条关于免除刑罚的条文中规定,法官可以基于犯罪嫌疑人犯罪轻微、考虑被告人的品行、实施犯罪时和实施犯罪后的表现,不判处刑罚。可见,除了罪行轻重、犯罪前后的量刑情节,也要根据被告人品行情况确定刑罚。荷兰总检察长委员会发布的量刑指导框架中指出,刑法典规定的较大的刑罚空间为刑罚的个别化、定制化提供了空间。制刑层面的轻缓化说明,报应刑观念在荷兰社会心理和刑事司法政策中不是主流,制刑、求刑和行刑主要基于预防刑思想,采用刑罚个别化的路径。在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考虑权重上,既强调通过刑罚增强国民规范意识、震慑不法,更强调对罪犯的改造和再社会化。此外,作为整个欧洲刑事司法潮流的一部分,量刑时要关注维护被害人利益,填补被害人损失。

2.个别化导向的量刑原则。量刑坚持的原则包括:一是要在指引的框架内实现刑罚个别化原则。按照比例原则,坚持刑罚与犯罪的严重程度、犯罪的情节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相适应。刑罚必须是可见、可识别的,这样才能有预防效果。要根据量刑指引确定的量刑因素和未穷尽的相关因素确定刑罚。二是损害必须得到赔偿,获利必须被剥夺原则。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赔偿是检察机关量刑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如果造成的损害是由社会承担的,损害无法直接从行为人处得到赔偿,检察官应考虑增加社区服务刑或监禁刑罚。不赔偿就多坐牢,这是自然正义。在特殊条件下,要从政府和社会基金中考虑为被害人提供帮助。剥夺犯罪所得不仅是为了消除通过犯罪牟利的动机,更是为了防止运用犯罪所得继续犯罪。三是防止再犯原则。恢复被破坏的法律秩序和减少累犯是检察机关求刑的重要目标。关注犯罪人的复归和行为矫正,提倡运用附条件的刑罚惩罚犯罪,比如对实施了容易再犯的罪行的初犯,尽量适用缓刑、行为禁止令等附条件的刑罚。因为这种方式下,通过条件的设置和履行,能够矫正罪犯的行为方式,进而避免再犯。

3.客观化导向的量刑方法。按照新的量刑体系,量刑共有两个步骤:第一步是确定量刑起点,根据量刑指引,结合犯罪事实确定待决案件的量刑起点。第二步调节量刑起点确定刑期。在量刑起点上,根据待决案件的各种加重、减轻情节,进行刑罚量的调节,进而确定最终的量刑。比如抢劫罪的量刑指南规定,使用武器或枪械威胁进行抢劫,如果尚无伤害,量刑起点是十五个月。在此基础上,如果存在累犯情节,则要增加百分之五十的刑罚量,如果是屡犯,则可增加一倍的刑罚量。当然,最高刑罚不得超过法定刑。

 

新的量刑指引根据犯罪事实划定个罪的不同量刑起点。量刑起点的确立相当于在刑法典规定的个罪刑罚幅度内进行类型化细分,如前面说的街头抢劫,指引划定了一般抢劫、使用暴力的抢劫和使用武器的抢劫三种类型,并分别对应六、九、十五个月的最低刑。在量刑起点上要考虑的各种加重或减轻犯罪的情节,包括一般量刑因素和特殊的影响量刑的因素。一般的量刑因素包括累犯、犯罪预备、未遂、结伙犯罪等,比如在一些犯罪中如果是结伙犯罪,刑罚量要加重三分之一。累犯又划分为二至五年内累犯和二年以内的累犯,两者都对应在量刑起点上增加百分之五十刑罚量,但如果属于后者,则禁止科处社区服务刑等轻缓刑罚。特殊的影响量刑的因素则是根据不同罪名的特点确定,比如伤害类犯罪中的伤害类别。

 

荷兰检察官既是量刑者,也是求刑者

通过考察荷兰的刑事司法体系,我们会发现检察官在部分案件中是量刑者,在部分案件中则是求刑者。

1.检察官在起诉替代程序中的量刑权。检察官的量刑者角色主要是源于前面提到的多元化的刑事诉讼程序体系,荷兰检察官拥有较为广泛的起诉裁量权和不诉案件的处置权。起诉裁量权的根源在于荷兰刑事诉讼法对起诉便宜主义的认可。即使构成犯罪,如果起诉不符合公共利益的案件,检察官则可以寻求替代起诉措施。起诉替代程序也是一种刑事追诉程序,只不过不经过庭审,主要包括:附条件不起诉,即违反条件则触发起诉;中止(暂缓)起诉(主要是检察官与嫌疑人之间达成一定条件的和解或者说交易后暂停起诉)以及刑事处罚令。其中刑事处罚令是主要的起诉替代程序,其适用于法定刑在六年监禁刑以下的案件(这在荷兰刑法典中占有相当比重)。替代起诉程序可以科处除了监禁刑以外的所有其他刑罚,而且与德国、意大利等国的处罚令程序不同,荷兰刑事处罚令不需要法官的批准。在替代起诉程序中,检察官是实质的量刑者,其量刑的依据是刑法和相关的检察量刑指引。虽然受到了违背只有法庭可以定罪原则之类的批判,但是荷兰在这个问题上还是采用了实用主义的态度。而这与荷兰刑事司法理念中的轻刑理念和刑罚个别化理念是分不开的,与其慎用监禁刑、替代监禁刑处罚措施的多样性以及刑种的可转换性是分不开的,当然与检察机关自身的权威和量刑体系的发达也是分不开的。

2.起诉案件中的求刑权。荷兰检察官的求刑角色主要存在于正式提起公诉的案件中,有以下三方面特点:一是求刑是公诉履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包括在庭审中提出量刑建议、说明量刑理由、开展量刑调查和辩论,乃至针对量刑不当提出上诉等内容。二是量刑建议以确定刑为主。以笔者查阅的荷兰法院刑事判决,检方的量刑建议均为确定刑。三是法官享有最终的科刑权。在荷兰的刑事判决书中,都有专门的量刑部分,该部分会列明检察机关的求刑及其理由。

刑罚体系和模式根本上反映的是一个国家的民族精神,是社会治理模式选择问题,其良好运作,有赖于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相互配套,更有赖于司法机关在正确的理念指引下,依法规范行使职权。在这方面,荷兰无疑是一个较好的、可借鉴的样本。

(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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