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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境外实施电话诈骗国内公民财产,刑法如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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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2月至4月间,胡某某借出国工作为由,先后在多个周边邻国伙同他人冒充我国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或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通过接打电话的方式向多名国内的被害人虚构个人信息泄漏、资产抵押等事实,诈骗钱财。
至案发,胡某某共计骗取他人财物5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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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虚构事实,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非法获取人民币50多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定罪量刑。
被告人胡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境外以拨打电话的方式,虚构事实,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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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
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于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2. 本案中涉及刑法基本的管辖问题:对于刑事案件的管辖方式主要有四种: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以及普遍管辖。本案中主要涉及的是属地管辖。只要犯罪的行为地或结果地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 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的犯罪,我国有权对其实施管辖权。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某虽然是在境外实施诈骗行为,但其诈骗的对象是我国公民,诈骗的结果地在我国,因此我国有权对胡某某的诈骗行为行使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