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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未激活的信用卡并挂失后使用,构成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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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3月初,胡某某在魏某某家中做客的时,趁魏某某不备 ,将魏某某放在桌边的信用卡盗走。
胡某某在窃得该信用卡后,利用其事先掌握的魏某某的个人信息,在银行柜体将该卡挂失后,又重新补办了一张,并利用该银行卡在多家商场刷卡消费,共计套现人民币2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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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窃得他人的信用卡后,利用事先掌握的魏某某的个人信息挂失银行卡后重新补办,进行套现消费的行为,已经超出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范围”,因而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应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被告人胡某某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依法应当构成盗窃罪。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某在窃得他人的信用卡后,通过挂失信用卡并补办的行为进行信用卡套现,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经“补办”后的信用卡,侵犯了银行的金融管理秩序,依法应当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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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判断行为人在盗窃信用卡后通过挂失并补办信用卡的行为究竟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还是盗窃罪,应当以行为人所侵犯的客体进行判断。在机器上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取得财物的行为,成立盗窃罪的依据在于,机器不存在“冒用”与“诈骗”的问题,即机器不可能产生错误认识,因而对于行为人非法取得财产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而本案中行为的特殊之处在于,被告人胡某某在窃得银行卡后,在银行柜台进行了挂失补办手续,是的银行发生了认识错误,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因而其行为成立信用卡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