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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如何理解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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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3月中旬,魏某某和林某某在AA网吧上网时,发现身旁的朱某某将手机放在电脑桌边,二人便共谋窃取朱某某的手机。
魏某某趁朱某某不备,从其身后蒙住朱某某的眼睛,让朱某某猜其是谁的过程中,林某某将其手机拿走。
朱某某挣脱魏某某的束缚后,发现手机不见,赶忙呼喊,众人帮忙将魏某某和林某某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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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魏某某和林某某趁朱某某不备,非法取得朱某某的手机一部,经鉴定为350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魏某某和朱某某的行为应当以抢夺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魏某某和朱某某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盗窃,不是抢夺,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魏某某和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蒙住朱某某的眼睛而控制被害人,趁其不备,公然夺取手机的行为应当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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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盗窃罪和抢夺罪的区分,在于其行为的客观表现不同。盗窃罪主要表现为秘密窃取,即行为人通过自认为不被财物所有者发现的方式将财物窃走。
而在抢夺罪中,行为人的客观表现为,通过公然对财物行为有形力的方式,使得他人来不及反应或反抗而非法取得财物的占有。
本案中被告人魏某某和林某某通过蒙住朱某某的眼睛而公然取得财物,使朱某某来不及反抗的行为成立抢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