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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新旧刑法适用问题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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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5年3月初,周某某在经营其设立的位于某某村镇内的装修材料加工厂的过程中,由于其加工厂设备简陋,无法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无法办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经人介绍周某某在网上认识了可办理假证件的朱某某(另案处理),并向朱某某购买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事后,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为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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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侵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量刑。
被告人周某某的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由于本案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生效之前,因此对于被告人周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量刑应当依据97刑法的规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侵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由于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而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就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增设了罚金刑。
故适用《刑法修正案(九)》将不利于被告人周某某,故对于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应当适用97刑法的规定,不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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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根据我国《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虽然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刑法修正案(九)》已经生效,但是由于适用旧法更有利于的被告人,故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下应当适用97刑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