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热线电话
  • 13632355031

法律咨询:136 3235 5031
< >

【广州刑事律师】以案说法,新旧刑法适用问题的案例

分享到:
点击次数:1079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30日19:59:3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以案说法,新旧刑法适用问题的案例

广州刑事律师,刑事辩护律师,专业刑事律师,广州著名刑事律师,最好的刑事律师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初,周某某在经营其设立的位于某某村镇内的装修材料加工厂的过程中,由于其加工厂设备简陋,无法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无法办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经人介绍周某某在网上认识了可办理假证件的朱某某(另案处理),并向朱某某购买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事后,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为伪造。

广州刑事律师,刑事辩护律师,专业刑事律师,广州著名刑事律师,最好的刑事律师 

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侵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量刑。

被告人周某某的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由于本案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生效之前,因此对于被告人周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量刑应当依据97刑法的规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侵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由于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而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就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增设了罚金刑。

故适用《刑法修正案(九)》将不利于被告人周某某,故对于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应当适用97刑法的规定,不判处罚金。

 广州刑事律师,刑事辩护律师,专业刑事律师,广州著名刑事律师,最好的刑事律师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皓哲律师团队】

律师评析:

根据我国《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虽然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刑法修正案(九)》已经生效,但是由于适用旧法更有利于的被告人,故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下应当适用97刑法的规定。

刑事网站海报.jpg

上一条:【广州刑事律师】盗窃未激活的信用卡并挂失后使用,构成何罪? 下一条:【广州刑事律师】以案说法,如何理解侵犯公民信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