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以案说法,如何区别非法买卖枪支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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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初,周某某在其家中发现有老鼠存在,于是其从某某网络购物平台上购买了三支组装式气枪及其配件,意图用枪支消灭老鼠。
货物邮寄至周某某处后,周某某自行将该枪支进行组装。组装完成后,周某某并未将该枪支实际进行使用。
事后,2017年7年中旬,邻居何某某到周某某家中时发现该枪支,遂报警。
公安人员赶到周某某家中,缴获周某某购买的枪支三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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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通过网络购买平台购买枪支配件并自行组装成完整气枪将其存放家中的行为,依法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被告人周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承认其有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三支气枪,经鉴定该枪支的动能均大于公安部规定的枪支弹药性能标准,具备较大的杀伤力,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同时考虑到被告人周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良好,系初犯,并非使用过该枪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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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就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某从网络上购买并自行组装枪支的行为,能否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呢?
依据法院的观点,认定周某某的行为区别与非法买卖枪支罪,而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原因,主要依据以下几点:
(1)从涉案枪支的性能、功用与社会通常意义上的枪支相区别;
(2)从罪责刑一致的角度考虑,适用非法买卖枪支罪量刑过重,与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不相适应;
(3)从法理分析上,被告人周某某购买枪支的目的在于杀老鼠和收藏,并非买卖,未落入非法买卖枪支罪所保护的法益中。
综上,结合被告人周某某的客观行为以及主观目的,以及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对于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