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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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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年初,魏某某从境外构建一套附带监视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并将其加装到朋友何某某的汽车上。魏某某利用该卫星定位系统非法获得了何某某车辆位置信息等诸多个人信息,并将该信息储存在自己的电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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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他人同意非法获取公民的个人信息,依法成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被告人魏某某辩称:自己与朋友之间是认识的,并且自己的所获取的信息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个人信息范畴。
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擅自在其朋友的车辆上加装定位系统,获取他人的个人行踪以及相关的个人信息行为,是被害人何某某无从知晓,并不可能同意或授权的,被告人魏某某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秘密收取他人的信息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非法获取”行为。并且依据被告人所收集信息与被害人人身的紧密关系程度和可识别性,依法认定被告人魏某某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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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