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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协助司法机关抓捕不构成犯罪的嫌疑人,属于刑事立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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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250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26日17:28:5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不构成犯罪的嫌疑人,属于刑事立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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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3月中旬,魏某某在参加完同学聚会回家途中发现路旁停着一辆没有关窗的轿车,魏某某当即趁人不备,将车盗走,并卖给他人。

    事后被害人报警,警察及时将车追回,并将魏某某抓获。

    魏某某交代了作案经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同时还提供了帮助其销赃的嫌疑人的联系方式,并帮助警方实施对其的抓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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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车主不备秘密窃取该车辆,被告人魏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同时被告人魏某某所帮助抓捕的嫌疑人因证据不足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符合起诉条件,遂作出不起诉决定。因而被告人魏某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立功。

被告人魏某某辩称:自己的审讯中主动配合警方抓捕嫌疑人的行为应当构成立功。

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车主不备秘密窃取其车辆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但其帮助警方所抓捕的嫌疑人,由于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因而不能认定被告人魏某某的行为成立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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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何种行为构成立功做了进一步的解释,具体包括有:

(1)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2)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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