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出租车辆给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如何承担责任?
广州刑事律师,广州海珠区刑事律师,广州白云区刑事律师,广州增城刑事律师
基本案情
黄某某是AA出租车公司的司机,其与好友林某某达成租车协议,黄某某将该车出租给林某某,由林某某负责夜间的运营。
在一次林某某夜间驾车运营的过程中,不慎撞上了路人何某某,导致何某某当场死亡,林某某因害怕而逃逸。
事后,公安机关将何某某抓捕归案。
何某某的近亲属将黄某某以及AA出租车公司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要求林某某、黄某某和AA出租车公司承担对于何某某的民事赔偿责任。
广州刑事律师,广州海珠区刑事律师,广州白云区刑事律师,广州增城刑事律师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夜间上路行驶未降低速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由于其犯罪行为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的经济损失,应负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某某作为该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对车辆运行负有必要的注意和管控义务,且其对车辆享有营运利益,故其应负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由于该肇事车辆登记下AA出租车公司名下,由该公司收取管理费用,对该车的运行进行控制、支配,获取运行利益,但AA出租车公司疏于管理,依法应与被告人林某某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被害人的赔偿,应当先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进行赔偿,再有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人林某某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某某和AA出租车公司进行赔偿。
广州刑事律师,广州海珠区刑事律师,广州白云区刑事律师,广州增城刑事律师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在将车辆出租给他人后造成交通事故的,应由何人负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应当根据实际控制人原则以及享有运行利益原则,确定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
对于该车享有运行利益,负担相应的管理控制风险人员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