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利用木马程序盗取网络支付平台以及绑定银行卡中钱款,构成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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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洪某某和朱某某商议,通过制造木马病毒的方式,感染他人的网络支付平台,获取其支付密码,并将其网络支付平台上的账户金额以及绑定的银行卡中的账户金额占为已有。
洪某某主要负责研发该种木马病毒,朱某某负责组织和安排他人伪装成网购卖方,通过给买方发有关货物的信息,并洪某某研发的病毒图片发送给买方,感染其网络支付平台账户后,非法获得该账户中的金额。洪某某和朱某某通过上述手段,非法获得他人钱款3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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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朱某某等人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使用植人木马病毒程序的方式,多次秘密窃取被害人网络支付平台上的账户金额,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某某负责牵头组织、策划,并实际安排其他犯罪人员从事盗窃行为,成立盗窃罪主犯;被告人洪某某作为技术人员提供木马病毒程序并提供后续技术支持,也成立盗窃罪主犯;其余被告人在听从被告人朱某某的安排下负责盗窃行为的具体实施的各个环节,起次要作用,成立从犯,依法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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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属于网络交易日益繁荣下产生的新型财产类犯罪。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网络购物、网络支付方式日益便捷,同时也使得人们对其的依赖程度不断增加。
网络支付平台的建立既便利的交易的进行,方便了人们的生活,同时新兴事物中也隐藏着更多未知的安全漏洞,需要人们提高警惕,意识到此种新兴的财产类犯罪的发生可能,在网络交易中预防财产损失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