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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载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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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魏某某在2017年4月与AA幼儿园达成协议,用其所有的中巴车从事校车业务。2017年5月18日,魏某某为了提前回,便超出核定载客人数接送AA幼儿园师生,在经过某岔路口是因魏某某分神,与朱某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事故致两车损坏、魏某某腿骨骨折,乘坐校车的AA幼儿园学生及随车教师均未受伤。
当地的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魏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某负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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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鉴于被告人魏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魏某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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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构成危险驾驶罪。此即为当时媒体广为报道的“校车超载”入刑。
本案中,被告人魏某某在明知承载人数超过核定准予载客数量的情况下,仍不顾法律规定与行车安全,放任危险的发生,依法构成危险驾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