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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以案说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危险驾驶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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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029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26日01:42:4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以案说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危险驾驶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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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阎某某在2017年8月某日晚上参加完同学聚会,大量饮酒后,独自开车回家。

     当车行至某某省道的岔路口时,阎某某驾车撞向公路左侧的一群候车乘客,造成多人伤亡。

     阎某某十分害怕,未向公安机关报警和对多名伤者进行施救而逃离现场。当日凌晨,阎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事故发生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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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以阎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阎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阎某某主观上没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行为仅构成交通肇事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超速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 ,多人受伤,在事发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应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阎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情节特别恶劣。被告人阎某某主观上对本案危害后果并非是放任发生的间接故意,而是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心态,故被告人阎某某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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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在醉驾造成重大伤亡案件中,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是故意还是过失,应重点考察事故是否属于一次性撞击、行为人是否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和行为人是否在繁华人多路段高速或高速逆向行驶等关键因素,还要结合行为人是否明知车辆状况特别是刹车情况、行为人的驾驶技能和经验、醉驾的程度、行驶的速度、违反文通规则的严重程度甚至驾驶时的情绪等辅助性因素进行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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