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以案说法,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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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4月至7月中旬,吴某某在AA公园附近,设置射击摊位进行营利活动。
2017年7月某日下午,当地派出所民警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吴某某的上述行为将其抓获归案,当场查获涉案枪形物10支及相关枪支配件。经当地公安局鉴定,涉案的10支枪形物均为能正常发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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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制制度,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吴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某某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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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本案中被告人摆摊所用的枪支符合本解释中第二条的规定,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