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以案说法,诈骗罪数额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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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孟某某在2017年5月某日至8月某日在某某县的妇幼保健院治疗疾病,费用为3000多元。
治疗过程中孟某某为了省钱,与该院医生冯某某,由冯某某制造孟某某患有另一种严重疾病的整套虚假病历及住院费用证明,孟某某在出院后到医保中心报销,并将报销资金与冯某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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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伙同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的目的,诈骗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两人行为构成诈骗罪。
孟某某辩称:自己确实患有疾病,其实际住院的花费应当从诈骗数额中扣除。
法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和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孟某某辩称实际发生的治疗费用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的意见,因两被告人虚列孟某某治疗严重疾病的费用不是被告人孟某某治疗其实际患病的真实支出,而全部为虚假支出,由此诈骗的金额应全部认定为犯罪数额,被告人孟某某患病的实际支出部分应按相关规定予以办理,故对被告人孟某某的辩解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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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在本案中,重点注意把握诈骗罪的犯罪数额认定的问题。在诈骗罪中,行为人的犯罪数额即使用欺骗方法从被害人处取得的财产利益,包括积极财产的增加和消极财产的减少。
在本案中,虽然被告人孟某某确实为治疗疾病付出钱款,但其所获得的报销金额均为伪造病历所得,均应认定为诈骗犯罪所得。其实际应得之报销金额,应按照正当合法的程序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