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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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5月,郭某某在其朋友的引导下,加入AA公司传销组织,该公司以人员加入的先后顺序以及销售业绩表现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
郭某某向AA公司交纳一定的费用后获得加入资格后,积极从事传销活动,以购买公司股票为名要求参加者向公司交付会员费,同时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经鉴定,郭某某共注册29个会员账号,发展层级达100多级,现金获利共计3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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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购买股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被告人郭某某辩称:自己是跟随朋友参加的AA公司传销活动,不构成组织、领导。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的“跟随朋友参加的AA公司传销活动,不构成组织、领导”的辩解,经查,被告人郭某某由其朋友直接介绍,通过积极向外推广宣传,举办线下活动等形式,积极宣传AA公司传销组织,对AA公司传销组织影响力的扩大起到了关键作用,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故该辩解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郭某某依法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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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根据《传销案件意见》的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1)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2)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3)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4)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1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到行政处罚,又直接或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15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人员;
(5)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