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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刑法如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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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AA有限公司是一家Q币的经销商,陈某某窃取AA有限公司的账号和密码后,提供给杨某某,二人密谋由杨某某通过网上银行向买家收款,陈某某入侵AA有限公司的在线充值系统窃取Q币,然后为杨某某联系的买家QQ号进行Q币充值。
从2017年4月至9月,陈某某从AA有限公司的账户内共窃取价值人民币3万多元的Q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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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杨某某和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系统共同秘密窃取他人总计价值人民币3万多元的财物,盗窃数额巨大,依法构成盗窃罪。
杨某某和陈某某辩称:自己只是盗窃虚拟财产,没有盗窃真实货币。
法院认为:被害单位AA有限公司是Q币的代理销售商,按照合同约定的折扣,通过支付真实货币得到Q币。AA有限公司付出对价后得到的Q币,不仅是网络环境中的虚拟财产,也代表着AA有限公司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应当受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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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某和陈某某以自己盗窃的是在网络环境下的虚拟财产,因而没有非法占有真实的货币,不构成盗窃罪的辩解中,掩盖了Q币作为虚拟财产,是买受人通过给付真实货币而获得的对价这一事实,从而Q币的价值是可以通过真实货币反映出来的。
杨某某和陈某某入侵AA有限公司的Q币充值系统,在没有支付对价的情况下获得大量Q币,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依法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