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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牌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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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白某某和葛某某为偿还因赌博欠下的债务,共谋设计赌局圈套,以打假牌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
两人约定由白某某物色被骗对象,由葛某某负责约请打假牌的人。
此后,白某某联系其的两位朋友,以商量做生意为由约在某某宾馆打牌,葛某某通过各种渠道寻找到打假牌的人,其间葛某某和其找到的打假牌的帮手以欺诈手段控制牌局,致两名被害人输掉人民币6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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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白某某和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较大数额的公私财物,依法构成诈骗罪。
白某某和葛某某辩称:自己的行为只是赌博,不是诈骗。
法院认为: 被告人白某某和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设置圈套诱骗被害人姚某某参赌,以打假牌的方式在赌博过程中使用欺诈伎俩控制牌局,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依法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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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白某某和葛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依据可以从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来分析。
首先在客观方面:白某某和葛某某在约他人打牌之前就有预谋,并寻找帮助其打假牌的人,使得牌局的结果在其掌控之中,而对外却以谈生意为借口诱骗两名被害人参与赌博,使得两名被害人在不了解实情的状态下转移财产,因此,在客观上可以判定,白某某和葛某某的行为是欺骗行为。
在主观方面,两名被告人从事先的通谋,以及实施中的相互配合,均体现了欺骗的故意,具备诈骗罪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