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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行为如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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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884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25日21:57:51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行为如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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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8月12日,程某某驾车在公路上行驶,与迎面而来的由白某某驾驶的汽车相撞,导致白某某当场死亡。程某某十分害怕,虽然当即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救护电话,但仍选择了逃逸事故现场。

事后程某某被警方依法逮捕。

经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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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道路上超速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事故发生后弃车离开现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

    在对程某某的行为如何进行量刑的刑法评价上,由于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明确,程某某负担事故主要责任的原因是其事故发生后逃逸,因而程某某的逃逸行为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而非加重法定刑的要件,因此应在交通肇事罪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档次内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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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刑事律师网专业刑事律师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因而在本案中,被告人程某某在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节,仅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而不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要件,因此法院在法定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档次内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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