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以案说法,如何理解盗窃罪的“秘密窃取”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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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上旬,黄某某持本人身份证到某某银行办理储值卡,后将该卡出租给白某某使用。
白某某在银行ATM机上使用该卡时,因操作不慎被吞卡,白某某即联系黄某某到银行帮助领卡。
黄某某在银行办理挂失补卡手续后通过取款及转账,将白某某存储于该卡内的人民30多万元据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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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黄某某认为,自己补办储蓄卡侵吞卡内财物的过程中,白某某已经有所察觉,因此自己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中“秘密窃取”的要求,从而不构成犯罪。
法院认为:被害人白某某对被告人黄某某可能存在盗窃其钱款的行为有所察觉,并不影响黄某某秘密转移钱款的行为本质。
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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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如何正确理解盗窃中的“秘密窃取”的定义。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被财物所有者或保管者当场发觉的手段,违背财物所有者或保管者的意志,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占有的行为。
因此,在秘密窃取的认定上,并不以被害人实际有无察觉为标准,而是强调了行为人从事盗窃行为的隐蔽性。并且,是在违背当事人的意志而转移财物,秘密窃取并不是客观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