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以案说法,构成销售有害食品罪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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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9月起,隋某某在某某市区内肉类食品加工点使用工业原料对生猪进行脱毛,并将加工后的猪肉分离出各个部位,将其销售给当地熟食店。
其熟食店老板程某某明知隋某某所销售的猪肉系用工业原料加工脱毛,但仍予以购买,并做成熟食在其经营的熟食店进行销售。
2017年10月被动物卫生监督所当场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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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隋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害物质,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被告人程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害物质的食品,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销售有害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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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本案中需要关注的是,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并出售的,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明知是他人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出的食品仍然购买并出售的,应当认定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本案中,被告人隋某某的行为属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被告人程某某的行为属于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因而两人的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